蔡小红与钟毅、黄福康、杨晓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2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
【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小红;梁浩波;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钟毅;吴谨兴;杨晓桦;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福康;郑某1;邓月兴;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蔡小红梁浩波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钟毅吴谨兴杨晓桦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福康郑某1邓月兴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小红梁浩波钟毅吴谨兴杨晓桦黄福康郑某1邓月兴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庄玉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何玉玲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玉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何玉玲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玉友严驰何玉玲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小红
【被告】梁浩波;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钟毅;吴谨兴;杨晓桦;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福康;邓月兴;东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管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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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梁浩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得本案唯一上诉人蔡小红与原审被告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梁浩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859元,减半收取10929.5元,由梁浩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7.10元,减半收取12148.55元,由上诉人蔡小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9-23 18:16:52
蔡小红与钟毅、黄福康、杨晓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2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2276H。
法定代表人:王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钟毅。
原审被告:吴谨兴。
原审被告:杨晓桦。
原审被告: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富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81485-5。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审被告:黄福康。
原审被告:郑某1。
原审被告:邓月兴。
原审被告: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组织机构代码:77097365-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小红因与被上诉人梁浩波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钟毅、吴谨兴、杨晓桦、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福康、郑某1、邓月兴、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梁浩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与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愿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故梁浩波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全部被告的起诉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梁浩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得本案唯一上诉人蔡小红与原审被告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梁浩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859元,减半收取10929.5元,由梁浩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7.10元,减半收取12148.55元,由上诉人蔡小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黄海波和莫小棋落款
审判长 郭婧儿
审判员 何玉煦
审判员 殷莉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卢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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