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健殴打他人案(武公(熟溪)行罚决字[2022]0095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武公(熟溪)行罚决字[2022]0095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6.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武义县
【处罚对象】辛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谢贤打曾江【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24
处罚名称 | 辛健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武公(熟溪)行罚决字[2022]00958号 |
被处罚对象 | 辛健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4日23时许,辛健与邱某在某县某街道某牛杂馆因劝酒发生争吵,裴某与吴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邱某辱骂,后在某牛杂馆门口辛健用拳头殴打邱某头面部,用椅子砸邱某背部,裴某用手打了邱某面部一巴掌,吴某用手打了邱某头部一巴掌。经鉴定,邱瀚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经查证,辛健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又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辛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武义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熟溪派出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