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贤慧殴打他人案(瑞公(东)行罚决字[2021]0529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瑞公(东)行罚决字[2021]0529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1.10.25 
谢贤打曾江【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王建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3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4日凌晨2时20分许,王建肖与傅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推搡傅某致其摔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建肖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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