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潍殴打他人案(湖浔公(西)行罚决字[2022]008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西)行罚决字[2022]008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5.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李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42
谢贤打曾江
处罚名称 | 李潍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浔公(西)行罚决字[2022]00867号 |
被处罚对象 | 李潍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3日晚上23时许,在南浔区南浔开发区***新村132幢3单元东面空地处,行为人李潍发现杜某庆在掏地沟油后用脚踹了杜某庆上身一脚,后其在被杜某庆辱骂后,用手打了杜某庆一巴掌,均未造成杜某庆明显伤势,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所述,行为人李潍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潍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城西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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