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王婧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 
【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凯;王婧婧 
【当事人】刘凯王婧婧 
【当事人-个人】刘凯王婧婧 
【代理律师/律所】唐国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黄楠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卢素娟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国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黄楠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卢素娟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国梁黄楠卢素娟 
【代理律所】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凯 
郑爽疑起诉张恒
【被告】王婧婧 
【本院观点】鉴于刘凯与王婧婧之间存在长时间、大额度的频繁资金往来,二人关系特殊,涉案款项确系王婧婧向银行申请所借,以及刘凯能够提供涉案款项的合法来源,王婧婧与刘凯之间确实存在互交“古玩"互付价款等事实,确认刘凯所提供的《借条》中打印时间和借条上王婧婧签名、捺印时间的形成先后,就成为认定涉案款项是否借款并据此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拘留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刘凯与王婧婧之间存在长时间、大额度的频繁资金往来,二人关系特殊,涉案款项确系王婧婧向银行申请所借,以及刘凯能够提供涉案款项的合法来源,王婧婧与刘凯之间确实存在互交“古玩"互付价款等事实,确认刘凯所提供的《借条》中打印时间和借条上王婧婧签名、捺印时间的形成先后,就成为认定涉案款项是否借款并据此判断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依据王婧婧的申请,应对《借条》打印字体与王婧婧本人签名、捺印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进而结合相关证据,依照鉴定结论,综合分析采信。同时,如若经鉴定能够确定打印字体和签名捺印的形成时间,则能认定刘凯与王婧婧是否向法庭如实陈述,一审法院应据此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不诚信诉讼的一方予以拘留、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6 22:38:18 
刘凯、王婧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7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楠,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婧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素娟,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凯因与被上诉人王婧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刘凯与王婧婧之间存在长时间、大额度的频繁资金往来,二人关系特殊,涉案款项确系王婧婧向银行申请所借,以及刘凯能够提供涉案款项的合法来源,王婧婧与刘凯之间确实存在互交“古玩"互付价款等事实,确认刘凯所提供的《借条》中打印
时间和借条上王婧婧签名、捺印时间的形成先后,就成为认定涉案款项是否借款并据此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依据王婧婧的申请,应对《借条》打印字体与王婧婧本人签名、捺印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进而结合相关证据,依照鉴定结论,综合分析采信。同时,如若经鉴定能够确定打印字体和签名捺印的形成时间,则能认定刘凯与王婧婧是否向法庭如实陈述,一审法院应据此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不诚信诉讼的一方予以拘留、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卓
书记员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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