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3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 
【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昊;张倩 
【当事人】郑昊张倩 
【当事人-个人】郑昊张倩 
【代理律师/律所】张珊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珊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珊唐金华 
【代理律所】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昊 
【被告】张倩 
【本院观点】对张倩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张倩是否应对谢湛的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证据不足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张倩是否应对谢湛的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经审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郑昊向谢湛出借资金,张倩对此并不知情。郑昊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张倩、谢湛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郑昊明知谢湛喜好赌博,在债务
形成之前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郑昊事前并未就借款一事征询张倩意见,事后亦未及时告知张倩,故对郑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郑昊作为债权人,若认为张倩与谢湛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郑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郑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9:54:17 
郑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83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昊因与被上诉人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倩向郑昊偿还借款6万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2月5日,暂计逾期利息为5670元);2、张倩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较大,张倩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当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调取关键证据,导致案涉借款用途无法查明。张倩、谢湛以离婚
为名,实为避债,其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未分配完毕,借款人谢湛现已死亡,其继承人尚未成年且已明确放弃继承,张倩应当作为本案债务偿还责任人,否则债权人权利将难以保护。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张倩对于谢湛在澳门的活动给予了积极的资金支持,且双方间财产混同,郑昊已经举证证明前述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借款流入张倩和谢湛的共同生活或经营。张倩对案涉借款不但知情且以实际行动予以追认。张倩工资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案涉借款发生时,张倩和谢湛资金困难。张倩与谢湛为逃避债务,借离婚之名以达避债目的,双方离婚协议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就已作出二审判决相似案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三、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四、涉案借款期间张倩的月工资才6,000多块钱,按照重庆的消费水平,根本是不足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开支的。张倩的银行流水也显示月平均的支出超过了30万,远远超过张倩的工资收入。张倩的银行贷款信用卡的消费情况,也证明张倩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撑其的日常的生活开支,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一审法院在没做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之下,作出张倩有正当职业有较高收入的这种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没有能够排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能性,张倩也没有对此进行举证。本案跟李贤的案子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上都具有相似性。然后那个案子法院已经做了一个跟本案完全不一样的判决,违反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倩辩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昊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成立。证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郑昊,而非本案张倩。本案与李贤案件的事实不相同。
原告诉称     郑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倩向郑昊偿还借款本金陆万元整;2、判令张倩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曰(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2月5日,暂计逾期利息为5670元);3、张倩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昊与张倩前夫谢湛(已逝)系多年同学、朋友,因需资金周转,2018年1月20日,郑昊通过银行卡和支付宝向谢湛转账50000元,1月29日,通过向谢湛转账出借10000元,约定2018年7月19日还款,但谢湛逾期未还。2019年1月2日,张倩与谢湛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7月30日,谢湛去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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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郑昊向谢湛出借资金期间,谢湛独自一人在澳门,谢湛对此并不知情,故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张倩有正当职业,有较高的工资收入,一般情况下可以维持其生活正常开支,没有证据表明,案涉60000元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双方共同生产经营;郑昊明知谢湛喜好赌博,在债务形成之前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郑昊事前并未就借款一事征询张倩意见,事后亦未及时告知张倩,故对郑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郑昊作为债权人,若认为张倩与谢湛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