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6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红;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红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红
【当事人-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凯
【代理律所】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陈红;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陈红骑行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等故障,从而导致陈红摔倒受伤;第二,是否应当追加上海钧丰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钧丰”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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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陈红骑行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等故障,从而导致陈红摔倒受伤;第二,是否应当追加上海钧丰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钧丰”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钧正公司提供了陈红所骑的编号为7690172142哈啰单车于2019年6月2日至4日的骑行记录和该车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23日的维修、调度记录等证据。车辆行驶记录表明,陈红自2019年6月3日9时34分27秒开始骑行,于9时54分15秒结束骑行,40秒之后,即9时54分55秒张楠即开始骑行该车,当日和次日另有十余次骑行记录。被上诉人陈红称张楠亲见其因该车刹车问题而摔倒,但该车于2019年8月18日才见初
次维修记录。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可通过钧正公司提供的其他骑行人(见骑行记录单),以进一步查明案涉车辆当天车况和双方过错情况。 关于是否应追加钧丰公司的问题,根据钧正公司提供的《“哈啰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案涉车辆出租方和案涉车辆投放主体为钧丰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钧正公司依据《“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为客户提供账号注册等信息服务,如果查明上述协议属实,即应追加钧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20:11:06
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60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沛润(陈红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E座(1181幢)。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红、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彭聪(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陈红骑行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等故障,从而导致陈红摔倒受伤;第二,是否应当追加上海钧丰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钧丰”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钧正公司提供了陈红所骑的编号为7690172142哈啰单车于2019年6月2日至4日的骑行记录和该车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23日的维修、调度记录等证据。车辆行驶记录表明,陈红自2019年6月3日9时34分27秒开始骑行,于9时54分15秒结束骑行,40秒之后,即9时54分55秒张楠即开始骑行该车,当日和次日另有十余次骑行记录。被上诉人陈红称张楠亲见其因该车刹车问题而摔倒,但该车于2019年8月18日才见初次维修记录。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可通过钧正公司提供的其他骑行人(见骑行记录单),以进一步查明案涉车辆当天车况和双方过错情况。
郑爽疑起诉张恒 关于是否应追加钧丰公司的问题,根据钧正公司提供的《“哈啰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案涉车辆出租方和案涉车辆投放主体为钧丰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钧正公司依据《“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为客户提供账号注册等信息服务,如果查明上述协议属实,即应追加钧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宋 宁
审 判 员 任 江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家宝
书 记 员 王天秀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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