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元、赵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1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鹏
【审理法官】张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金元;赵萌;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金元赵萌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金元赵萌
【当事人-公司】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迪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迪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迪
【代理律所】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金元
【被告】赵萌;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张金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张金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8:38:39
张金元、赵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51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某某紫金城写字楼某某402、403。
法定代表人李恒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迪,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金元因与被上诉人赵萌、被上诉人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张金元在提起上诉时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缓交上诉费用1753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通知张金元于2020年5月12日交纳上诉费用175300元,并定于2020年5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届时,张金元未交纳该费用,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张金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金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郑爽疑起诉张恒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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