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印、王方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42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剑克张建松朱发亮  郑爽疑起诉张恒
【审理法官】袁剑克张建松朱发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刘印;王方振;王文俊;张磊 
【当事人】张刘印王方振王文俊张磊 
【当事人-个人】张刘印王方振王文俊张磊 
【代理律师/律所】胡鑫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任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鑫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任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鑫赵晓珍任燕 
【代理律所】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刘印 
【被告】王方振;王文俊;张磊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张刘印和被上诉人王方振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张刘印和被上诉人王方振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刘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21:41:03 
张刘印、王方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42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刘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方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文俊。
     原审被告:张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刘印因与被上诉人王方振及原审被告张磊、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张刘印和被上诉人王方振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刘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袁剑克
审判员 张建松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方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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