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瀚鹏殴打他人案(遂公(云)行罚决字[2022]000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遂公(云)行罚决字[2022]000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1.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云峰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遂昌县
【处罚对象】张瀚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35
处罚名称 | 郑爽疑起诉张恒张瀚鹏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公(云)行罚决字[2022]00024号 |
被处罚对象 | 张瀚鹏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4日23时39分许,张瀚鹏等人在遂昌县云峰街道某某KTV走廊上与徐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推搡辱骂,在这期间徐某某返回KTV包厢砸破一个啤酒瓶后将破啤酒瓶拿在手上与张瀚鹏等人继续推搡,在推搡辱骂的过程中徐某某用破啤酒瓶将张瀚鹏右胸口划伤,后张瀚鹏伙同邱某等人在某某KTV背后的停车场对徐某某拳打脚踢。张瀚鹏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应予治安管理处罚。事情发生后双方主动协商,互相谅解,签署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瀚鹏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妙高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遂昌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云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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