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挺、朱俊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1 
【案件字号】(2021)湘07民辖终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敏刘祖军郭洪 
【审理法官】聂敏刘祖军郭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挺;朱俊烨 
【当事人】郑挺朱俊烨  郑爽疑起诉张恒
【当事人-个人】郑挺朱俊烨 
【代理律师/律所】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周梁刘水清 
【代理律所】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挺 
【被告】朱俊烨 
【本院观点】根据朱俊烨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朱俊烨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郑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显示,郑挺的户籍已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派出所善卷社区居委会迎宾路152号迁至浙江省台州市章安街道柏加王村。朱俊烨主张郑挺一直在常德地区生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郑挺的住所地应为其户籍所在地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朱俊烨与郑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明确约定,朱俊烨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郑挺支付借款,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是朱俊烨,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
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朱俊烨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朱俊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朱俊烨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居住登记证明材料均有瑕疵,不能证明朱俊烨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居委会117号一单元101室,本案应以朱俊烨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朱俊烨的所在地。朱俊烨的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信息与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载明的信息不一致,但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查询的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以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来确定朱俊烨的户籍住址更为妥当。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载明朱俊烨的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审裁定认定朱俊烨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澧县居委会117号一单元101室确有不当。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郑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朱俊烨的答辩意见为,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移送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遵循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郑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4:27:37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挺上诉称:1、原审裁定依据朱俊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居住登记凭证,认定朱俊烨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澧县错误。郑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朱俊烨现住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自2018年12月3日,双方发生经济往来以来,朱俊烨与郑挺的转账均发生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且自2018年12月3日朱俊烨已将户口迁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2、朱俊烨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期,且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居住凭证只能证明朱俊烨在2018年9月28日之前居住在湖南省澧县。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郑挺、朱俊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民辖终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挺因与被上诉人朱俊烨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挺上诉称:1、原审裁定依据朱俊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居住登记凭证,认定朱俊烨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澧县错误。郑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朱俊烨现住
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自2018年12月3日,双方发生经济往来以来,朱俊烨与郑挺的转账均发生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且自2018年12月3日朱俊烨已将户口迁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2、朱俊烨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期,且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居住凭证只能证明朱俊烨在2018年9月28日之前居住在湖南省澧县。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