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王星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2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皓
【审理法官】刘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君;王星皓;柳向前
【当事人】赵君王星皓柳向前
【当事人-个人】赵君王星皓柳向前
【代理律师/律所】杨智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程亚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王志军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智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程亚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王志军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智丰程亚娟王志军
【代理律所】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君
【被告】王星皓;柳向前
郑爽疑起诉张恒【本院观点】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为抽象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以诉为载体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实体上的请求,一者为程序问题,一者为以程序为载体的实体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管辖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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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为抽象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以诉为载体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实体上的请求,一者为程序问题,一者为以程序为载体的实体请求。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是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本案争议各方举示的证据可知,赵君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起诉时亦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于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齐备。另,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责任,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亦属于不同的程序,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并不影响赵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特定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处理完毕前,法院不宜处理,并认
定本案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于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不符,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失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赵君关于实体部分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在进入实体审理后再加以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29:2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019年10月22日,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新郑公(龙湖)受案字(2019)21659号},已受理赵君与王星皓、柳向前发生打架一案,但对该治安案件尚未作出处理。因此,在该治安案件处理完毕前,一审法院不宜直接对本案进行处理,这属于程序方面的认定,并不影响赵君实体权利的处理;另外,这样也是为了更好查清案件事实,甄别是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故一审法院对赵君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赵君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310元,退还赵君。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星皓、柳向前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君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侵权纠纷,赵君系本案的被侵权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且王星皓、柳向前均出庭参见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发生在新郑市××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且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赵君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2.公安机关对于所受理的案件是否处理完毕并不影响当事人就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赵君、王星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52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星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君因与被上诉人王星皓、柳向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丰,被上诉人王星皓,被上诉人柳向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星皓、柳向前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君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侵权纠纷,赵君系本案的被侵权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本
案有明确的被告,且王星皓、柳向前均出庭参见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发生在新郑市××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且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赵君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2.公安机关对于所受理的案件是否处理完毕并不影响当事人就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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