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磊、袁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7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增民冯雪陈志明
【审理法官】张增民冯雪陈志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磊;袁守印
【当事人】郑磊袁守印
【当事人-个人】郑磊袁守印
【代理律师/律所】赵琳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王晓月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刘辉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琳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王晓月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刘辉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琳琳王晓月刘辉
【代理律所】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磊
【被告】袁守印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简易程序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判。本案中,原判没有依法向上诉人郑磊送达开庭通知,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郑爽疑起诉张恒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5:09
郑磊、袁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17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月,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守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磊因与被上诉人袁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判。本案中,原判没有依法向上诉人郑磊送达开庭通知,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增民
审判员 冯 雪
审判员 陈志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