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萌萌、胡浩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4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0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楼俊陈旻尔郑青蓝 
【审理法官】楼俊陈旻尔郑青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萌萌;胡浩亨 
【当事人】范萌萌胡浩亨 
【当事人-个人】范萌萌胡浩亨 
【代理律师/律所】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郑德标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沈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郑德标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沈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珺郑德标沈靖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郑爽疑起诉张恒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萌萌 
【被告】胡浩亨 
本院观点】上诉人范萌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萌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范萌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范萌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9:04:30 
范萌萌、胡浩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0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萌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浩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标,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萌萌因与被上诉人胡浩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萌萌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萌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萌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范萌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郑青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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