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方贤丽与陈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陈丽华 前夫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0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继红郭征海金冶 
【审理法官】顾继红郭征海金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斌;方贤丽;陈霏 
【当事人】陈斌方贤丽陈霏 
【当事人-个人】陈斌方贤丽陈霏 
【代理律师/律所】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世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苏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世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苏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徐惠忠陈中圆刘世君苏运 
【代理律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斌;方贤丽 
【被告】陈霏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斌、方贤丽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斌、方贤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斌、方贤丽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5:45 
陈斌、方贤丽与陈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10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贤丽。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斌、方贤丽因与被上诉人陈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斌、方贤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斌、方贤丽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斌、方贤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斌、方贤丽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郭征海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末然
书 记 员 夏 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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