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杨资明、陈敏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9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 
【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海燕;杨资明;陈敏芬 
【当事人】张海燕杨资明陈敏芬 
【当事人-个人】张海燕杨资明陈敏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海燕 
【被告】杨资明;陈敏芬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资明作为案涉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有张海燕作为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其与借款人张海燕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自行和解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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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资明作为案涉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有张海燕作为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其与借款人张海燕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期届满后,张海燕自应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同样,陈敏芬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亦应履行其担保义务。张海燕认为,本案借款涉嫌“套路贷"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从现有证据看,其所谓的出借人不明,介绍人要求其支付保证金等情况在一审中均已查明,其在另案中的异议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无涉;同时,张海燕就其自己所主张的“套路贷"情况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也未对此作出认定,故对张海燕有关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杨资明自认担保人陈敏芬还款50000元,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中应扣除该金额,但因担保人陈敏芬该履行保证义务的给付行为系在一审判决之后,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作变更,具体可在实际履行时,从应给付金额中扣除该5万元后确定。  综上所述,张海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6686元,由上诉人张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49: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海燕于2018年11月9日因生意需要向盛华飞借款,盛华飞介绍杨资明向张海燕出借30万元,张海燕出具了一份借条给盛华飞,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借条内容为:“今本人因生意需要,特向出借人借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月利息为2%,本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借款人同意向出借人继续支付未还本金月化利息2%的逾期利息,直至所有款项还清。同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委托代理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上述借款借出和归还均以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为准。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张海燕。担保人:陈敏芬。借条出具时间2018年11月9日。"当天,杨资明通过银行账户分次转账给张海燕30万元;张海燕在当天转账给盛华飞10万元,备注为毛纱款。盛华飞也将借条交付给杨资明。张海燕在2019年6月21日通过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杨资明20000元。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海燕对欠付杨资明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张海燕应予以偿还,故对杨资明要求张海燕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委托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现杨资明主张张海燕承担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且代理费金额未超过法定收费标准,故对杨资明要求张海燕支付律师费1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杨资明主张的保险费700元,并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张海燕转给盛华飞的10万元已在他案中扣除,对张海燕辩称借款本金实际为20万元的意见,不予采信。另借款是由杨资明银行账户转给张海燕,且张海燕也向杨资明偿还过款项,盛华飞也认可出借人是杨资明,现借条也在杨资明手中,故对张海燕辩称杨资明主体不适格的意见不予支持。张海燕辩称偿还过其他利息,但并无证据证明,无法采信。至于张海燕提出的套路贷问题,其称已向公安报案处理,该问题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另一审法院作出说明,即使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张海燕也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陈敏芬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在担保期间内,故对杨资明要求陈敏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杨资明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资明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张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资明代理费15000元;三、陈敏芬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杨资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613元,由张海燕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海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杨资明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张海燕实际借款为20万元,张海燕的案涉借款系通过盛华飞联系,整个过程中与杨资明并未碰面。借款过程中,盛华飞要求张海燕向其账户中汇款10万元作为保证金。自始至终,张海燕一直以为出借方是盛华飞。另外,上述10万元虽然在张海燕涉及的与李峰民间借贷一案中进行了结算,但足以看出这10万元完全系“套路贷"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杨资明辩称,案涉30万元借款系在2018年11月9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分6笔每笔5万转给了张海燕,到期后催讨,张海燕表示了歉意,并偿还了2万元利息,后来本金和利息都没有付,便起诉至一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调解张海燕愿意支付32
万元,调解协议都已经写好了,但是后来她又反悔了,后经了解,张海燕在外欠款较多,所涉案子她都存在狡辩的情况,本案张海燕向杨资明借款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张海燕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综上所述,张海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海燕、杨资明、陈敏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丽华 前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民终9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资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嘉兴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敏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杨资明及原审被告陈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