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8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14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静朱志伟付文华 
【审理法官】张静朱志伟付文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娴;袁旭峰 
【当事人】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娴袁旭峰 
【当事人-个人】李静娴袁旭峰 
【当事人-公司】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焦敏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许文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焦敏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许文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焦敏许文有 
李泽楷老婆【代理律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娴;袁旭峰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李静娴、袁旭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6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20:40:54 
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14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银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娴。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静娴、袁旭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李静娴、袁旭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6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朱志伟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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