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钜、栾松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泽楷老婆【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3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0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珊黄维袁秋华 
【审理法官】周珊黄维袁秋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家钜;栾松云;苗菂 
【当事人】吴家钜栾松云苗菂 
【当事人-个人】吴家钜栾松云苗菂 
【代理律师/律所】王正洋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正洋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正洋 
【代理律所】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家钜 
【被告】栾松云;苗菂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
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管辖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栾松云、苗菂就本案借款事宜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于2021年3月9日出具受案回执,表示栾松云于2021年3月8日报称的栾松云被案一案其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穗公天(园)受案字(2021)00182号]。2021年4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向栾松云告知栾松云被案一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案进行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栾松云、苗菂就本案借款事宜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报案,广州市公安
局天河区分局已对此立案进行侦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吴家钜的起诉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综上,吴家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8:0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栾松云、苗菂已就本案借款事宜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报案,天园派出所已出具受案回执[穗公天(园)受案字(2021)00182号],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吴家钜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吴家钜已预交的
受理费11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家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栾松云、苗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理据不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是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但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本案至少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吴家钜与栾松云、苗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是栾松云、苗菂与B仔、郭某等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栾松云、苗菂称其已经报案处理,但没有明确是针对哪一关系或哪些人员进行的报案。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该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否包含吴家钜与栾松云、苗菂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明显缺乏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栾松云、苗菂与B仔、郭某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嫌刑事犯罪,那也与吴家钜无关。吴家钜不认识B仔、郭某等人,与这些人之间没有资金往来。二、一审庭审中,吴家钜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均可证明吴家钜与栾松云、苗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抵押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吴家钜也按照约定交付了借款。且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是栾松云、苗菂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事实关系清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
案件,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而不能仅凭栾松云、苗菂的一份刑事报案回执就错误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并支持吴家钜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吴家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吴家钜、栾松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01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洋,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松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家钜因与被上诉人栾松云、苗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08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家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栾松云、苗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理据不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是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但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本案至少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吴家钜与栾松云、苗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是栾松云、苗菂与B仔、郭某等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栾松云、苗菂称其已经报案处理,但没有明确是针对哪一关系或哪些人员进行的报案。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该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否包含吴家钜与栾松云、苗菂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明显缺乏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栾松云、苗菂与B仔、郭某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嫌刑事犯罪,那也与吴家钜无关。吴家钜不认识B仔、郭某等人,与这些人之间没有资金往来。二、一审庭审中,吴家钜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均可证明吴家钜与栾松云、苗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抵押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吴家钜也按照约定交付了借款。且办理房产抵
押登记是栾松云、苗菂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事实关系清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而不能仅凭栾松云、苗菂的一份刑事报案回执就错误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并支持吴家钜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