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耀明与何俊文、李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1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 
【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程耀明;何俊文;李婉梅 
【当事人】程耀明何俊文李婉梅 
【当事人-个人】程耀明何俊文李婉梅 
【代理律师/律所】李杨天成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彤瑶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李锦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杨天成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彤瑶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李锦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杨天成黄彤瑶李锦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程耀明 
【被告】何俊文;李婉梅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围绕程耀明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7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2017年的借款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结合双方的借贷交易习惯,程耀明对于2018年的借款有约定利息没有异议,而一审法院按月利率3%的标准核算2017年的借款后,发现程耀明有超额偿还的情况,且程耀明在何俊文起诉前对此一直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的借款有约定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催告无效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不当得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围绕程耀明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7年的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的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2017年的借款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结合双方的借贷交易习惯,程耀明对于2018年的借款有约定利息没有异议,而一审法院按月利率3%的标准核算2017年的借款后,发现程耀明有超额偿还的情况,且程耀明在何
俊文起诉前对此一直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的借款有约定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程耀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元(上诉人程耀明已预交),由上诉人程耀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6:06:28 
程耀明与何俊文、李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成,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俊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婉梅。
     上诉人程耀明因与被上诉人何俊文及原审被告李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程耀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对于程耀明与何俊文涉案的2017年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应由何俊文举证;二、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的6笔借款有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何俊文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2017年的6笔借款约定了利息;三、程耀明与何俊文互负债务,依法应予抵销。双方没有对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6
月8日的利息进行约定,程耀明仅需偿还借款本金,而程耀明于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2月20日累计还款291200元,多于借款本金268550元,对于多还的22650元,程耀明有权申请就其他债务进行抵销。
     何俊文辩称,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属于对双方借款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该借款协议明确确认双方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再结合2017年双方转账款项的差额有22650元,可知双方事实上是有约定利息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程耀明的上诉请求。
     李婉梅未作陈述。
     何俊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程耀明立即向何俊文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何俊文变更第1项诉求为程耀明向何俊文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诉请李婉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泰民我们结婚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耀明、李婉梅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
     程耀明于201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某某某年某某月以其某某医疗需要为由向何俊文借款。何俊文称,其借款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经营收入,2018年6月借款的资金来源于其妻子冼玲珊向案外人王铵的借款;借款时双方大多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为11%、5%、9%、18%,只有2018年6月15日的借款1500元没有约定利息,预扣利息后再支付借款。双方确认,何俊文通过冼玲珊以支付宝、转账,于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向程耀明出借借款6笔合共268550元,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向程耀明出借借款5笔合共95600元,总计364150元;借款后,程耀明于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偿还了款项291200元(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借款后,2019年1月1日,何俊文与程耀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主要载明:何俊文借款460000元给程耀明,月息2%;程耀明于2019年1月6日还款40000元,剩余借款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完毕,到期还清本息;违约方应按合同标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程耀明并向何俊文出具了内容为借款460000元的借据作为合同附件。何俊文称,该借款协议、借据中的出借人信息、借款数额、利息均是其当着程耀明的面书写,程耀明再签名、按捺指印;借款协议涉及的借款460000元是王铵把利息计入本金后计算得出,因为2018年6月是冼玲珊为程耀明担保,并签借据向王铵借到120000元后再转借给程耀明,冼玲珊与程耀明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8%,但程耀明
拖了半年没有还款,2019年1月,王铵向冼玲珊催款,要求其签一份借款协议给王铵,然后其就直接与王铵对接,其需要还460000元给王铵,之前通过冼玲珊借给程耀明的钱就由其向程耀明追讨,故其要求程耀明签订本案借款协议及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