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含义
简称为发票(INVOICE,缩写为INV.),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
它是收汇单证中最重要的单据,其他单据都是以发票为依据的。
二. 商业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对所交货物的总说明,是一张发货价目清单。进口商凭发票核对货物及了解货物的品质、规格、价值等情况。它是进出口商记账与核算的依据。在没有汇票时,出口商可凭发票向进口商收款。发票还是报关纳税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依据。
发票在作为结汇单据前,即货物出运时,还有以下作用:
1. 作为国际商务单据中的基础单据,是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
据。
2. 作为报关、报检单据的组成部分。出运过程中,报检报关单都需要附上发票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在作为收汇单证之后,发票还有核销外汇的作用,出口商收到外汇后,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发票。
三. 其他发票的概述
1.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⑴ 含义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可供进口商凭以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⑵ 作用
① 进出口凭以报关,进口国海关估价完税的凭证。
② 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原产地,征收差别关税,查核进口商品价格,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③ 作为进口国海关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⑶ 主要内容
总体来说,海关发票中的内容与商业发票或其他单据相一致,其主要内容有商品的价格(VALUE)和商品的产地(ORIGIN)。
2.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⑴ 含义
也称预开发票或估计发票,通常在未成交之前,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有时,用于报盘,作为交易前的发盘,这种发票叫做形式发票。
⑵ 特点
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出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做出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计单,正式成交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⑴ 含义
又称为签证发票,是按某些国家法令规定,出口商对其国家输入货物时必须取得进口国在出口国或其邻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作为装运单据一部分和货物进口报关的前提条件之一的特殊发票。
⑵ 作用
① 作为进口国海关收取进口关税的依据。
② 证明出口商提供的商品数量和价格的真实性。
③ 增加领事馆的收入。
⑶ 特点
是一份官方签发单证。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多的情况是有些国家来证规定由其领事在商业发票上认证,认证的目的是证实商品的确实产地,收取认证费。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
⑴ 含义
是厂方出具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以本国货币显示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以便确定应否征收反倾销税。
⑵ 制作要点
① 在单据上部要印有醒目粗体字“厂商发票”字样。
② 抬头人打出口商。
③ 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④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件数必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⑤ 货币应打出口国币制,价格的填制可按发票货价适当打个折扣。
⑥ 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
⑦ 厂方作为出单人,由厂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节 商业发票的一般内容
商业发票由卖方自行拟制,无统一格式。大致分为首文、本文和结文三部分。
一. 单据的名称
2. 如果信用证没有对发票的名称作出具体要求的话(仅要求“发票”),可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都可以,但是在发票的名称中不能有“临时发票(
Provisional invoice)”或“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等字样。
3.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是“Certifi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则发票的名称也应这样显示。
二. 出票人的名称
1. 一般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
2.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UCP600》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
3.一般出口企业在印制空白发票时,事先将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印制在发票的正上方。
三. 制单的日期和制单的基本信息
包括发票的制单日期、发票号码、合约号码等。
四. 发票的接收方的名称
即发票的抬头人,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发票抬头人(即付款人)的名称、地址。通常情况下发票的抬头人是进口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为开证申请人。如果信用证要求做成第三方,应照办。可转让信用证的发票抬头人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五. 有关此笔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1. 货物描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包装类型及件数等内容。采用信用证时,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一致。
2. 有关运输信息:货物的启运地、目的地、运输标志等,如有转运可标明转运地。
六. 数量和金额
在出口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数量、单价、总值和贸易术语。有时还要列出佣金、折扣、运费、保费等。
七. 出票方企业的名称、签发人盖章或签字
一般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的右下方。
八. 其他内容
该笔业务相关的特定号码、证明等。如在发票商品描述下方空白处注明买方的参考号、进口证号、信用证号以及货物产地、出口商关于货物制造、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证明。
第三节 商业发票的制单要点
一. 出票人名称、地址
1. 如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必须与信用证上受益人(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非信用证方式时,发票的出票人栏目显示合同的卖方。在发票上还可用“ISSUER”、“SHIPPER”、“SELLER”等类似名称来表示。
2. 发票的出票人有两种表示方式:
⑴ 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
⑵ 由受益人在发票上进行签署。
在实务中,如果发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属的某个部门(例如ABC Co. Ltd., Export Dept.),根据国际商会专家小组的意见,这是不允许的。
例: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NANJING发票未盖章打一成语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发票的出具人应为:ABC COMPANY NANJING
二. 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
1. 发票是签发日期最早的单据。
2. 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不止一个合约的,发票上显示合约号必须包括全部合约。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该笔交易中的信用证号码。
三. 发票抬头人
1. 发票的抬头应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UCP600》允许地址细节有不一致之处,用于联系的资料可不予置理。通常填写在发票上印有“To”、“Sold to Messrs”、“Messrs”、“For account of”和“Consigned to”等词语之后。
2. 非信用证方式收汇时,一般将合同的买方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例: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发票的抬头人应为:XYZ COMPANY,ANYTOWN
四. 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
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例: FROM GUANGZHOU TO NEW 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PER S.S. “RED STAR” 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五.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
1. 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
例: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2. 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3. 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例:信用证是MACHINE,发票误打成MASHINE。
信用证用的是DRIED GRAPES,发票写成RAISIN,则意思不同,会形成不符点。
六.货物的规格
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如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精密度、性能、型号、颜等等,一般当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应正确表达,如:信用证规定“水分不超过…%”,应在发票上注明实际含水量。
例: 65% POLYESTER 35% COTTON LADIES SKIRTS
七. 货物的数量
1. 货物的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2. 凡“约(About)”、“大约(Approximately)”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八. 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1. 发票应标明货物的包装类型、包装件数和重量,并且须注意与其他单据上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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