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与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事项,及财务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使用
第三条 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用于物资采购、商品交易、提供劳务、项目投资、偿还债务等资金的结算(在规定的范围限额内),均须使用支票。
第四条 公司财务要加强支票的保管工作,未用支票与财务专用章要异地存放,作废支票一定要加盖作废章。
第五条 财务签发支票前,必须审核部门预算项目及余额,确有经费的方可签发支票。支票上
须填列日期、用途、金额或便用限额等。使用支票时,一般不得超过领取时的限额。
第六条 领用支票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填写转账支票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出纳人员及时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且经本人确认签名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 采购设备、材料及其他业务,一般要求货到验收合格及任务完成后,凭审批后的发票付款。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单位及发票单位相一致,否则不予付款。
第八条 支票使用人外出购物时,应要求对方当场按实际付款数如实填写支票,否则对方多填的金额由使用人负责偿还。支票使用后,支票使用人应按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凡有已领支票没有报销的,财务不再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须立即与财务联系,办理挂失手续。因遗失支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发票未盖章打一成语第十条 不用的支票要及时归还财务,支票不得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的12月25日后不再签发支票。
第十二条 需要汇款的部门,无发票的均应办理暂付款手续,并注明收款单位、开户名称、账号、汇款金额、经办人等,经领导审批后办理。经办人还需通知对方查收款项,办理业务并要求按时开具发票或收据,由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未报账的支票、汇票要及时清理,对逾期未报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在填写银行收款、付款凭证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如有违反开支范围、涂改原始凭证、虚报冒领的款项或原始凭证无税务机关和财务专用印章、无抬头、大小写不符等情况,财务人员有权不予以报账。
第十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随时准确掌握银行余额,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另外,要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在会计活动中,按规定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章
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与使用。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外出1天以上的,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填写印章临时交接卡﹔暂时托管结束时,交接双方应在印章临时交接卡上确认托管结束,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印章若遗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以避免资金损失。
第二十条 印章若需更换,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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