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莹、林元与龚文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13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曾范军齐小媛 
【审理法官】郭宇曾范军齐小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晓莹;林元;龚文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伟 
【当事人】张晓莹林元龚文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伟 
【当事人-个人】张晓莹林元龚文磊周家伟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戴婷婷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戴婷婷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莉廷戴婷婷郭闯 
【代理律所】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晓莹;林元;周家伟 
【被告】龚文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晓莹、林元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分别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9 19:07:18 
张晓莹、林元与龚文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印小天妻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13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文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周家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晓莹、林元因与被上诉人龚文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晓莹、林元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分别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曾范军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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