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咸海荣史智军王天水 
【审理法官】咸海荣史智军王天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魏虹 
【当事人】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魏虹 
【当事人-个人】魏虹 
【当事人-公司】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洁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洁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洁孙新建 
【代理律所】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魏虹 
【本院观点】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其一,小黑马公司与魏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其二,小黑马公司赔偿魏虹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魏虹在2018年9月29日就医时诊断证明已经记载了骨折及其部位,该伤情与其后续的病情诊断内容基本一致,故对于小黑马公司的上述意见及其对相关费用数额的抗辩,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关于案外人曹江涛与小黑马公司之间的关系,小黑马公司认为,曹江涛属于小黑马公司的劳务人员,其职务是制片人,负责影片的拍摄和筹备,并根据相关的工作内容领取报酬。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其一,小黑马公司与魏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其二,小黑马公司赔偿魏虹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    其一,关于小黑马公司与魏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魏虹所从事的工作是小黑马公司拍摄影片所需,通过小黑马公司工作里的内容可知,魏虹为剧组的外联制片,且小黑马公司购买保险的人员名单中也包括魏虹,故此,可以认定魏虹系受小黑马公司的雇佣而为影片拍摄“勘景”,两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魏虹因提供劳务而遭受损害,小黑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关于小黑马公司赔偿魏虹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魏虹就其因勘景工作致伤
印小天妻子
产生的医疗费,提供医院门诊病历、收费清单等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产生的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妥。另外,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部分,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魏虹的工作性质、魏虹就医次数,最终酌定的该部分赔偿数额均无不妥。关于小黑马公司所提出的魏虹在持续期间伤情的前后关系问题,本院认为,魏虹在2018年9月29日就医时诊断证明已经记载了骨折及其部位,该伤情与其后续的病情诊断内容基本一致,故对于小黑马公司的上述意见及其对相关费用数额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小黑马(天津)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2:07: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9日,小黑马公司欲拍摄制作的电影《贞龙无双》(以下简称涉案影片)已经进入筹备期,该影片的外景勘景工作由剧组制片组负责,
案外人曹江涛(艺名为曹宇)为该剧的制片人。为进行外景勘景,曹江涛到魏虹负责影片拍摄的外联工作。魏虹进入剧组工作后,于2018年9月29日在勘查外景时将脚扭伤,随后到北京怀柔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行动不便)、距骨骨折、足舟骨骨折、跟骨骨折。曹江涛个人因上述事故向魏虹支付了10000元,受伤后魏虹继续在剧组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该剧组。现魏虹认为其2018年9月29日受伤时与小黑马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小黑马公司应当对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故持诉请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魏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相关聊天记录。其中名为“废除”的28人聊中显示:该的聊参与人有“执行制片-穆颖”、“选角导演Jacky”、“监制-添源”等;2018年9月25日,“制片人-曹宇”发言表示“欢迎在怀柔能力强大的外联制片,魏虹老师”;2018年9月27日,魏虹在聊中发布景观和建筑图片及视频;2018年9月28日,聊中发布的涉案影片剧组部门负责人员通讯录中显示外联制片/协拍为魏虹;2018年9月28日,聊中发布涉案影片筹备期通告9.29,通知中第二日勘景人员包含外联,勘景路线为长城-瀑布-星美;2018年9月29日,魏虹在聊中发布景观图片及视频;2018年9月29日,“监制-添源”在聊中询问魏虹伤势如何并表示了关心和慰问;2018年9月30日,聊中发布的购买保险人员名单中显示有制片组魏虹。其他聊天记录显示魏虹于2018年10
月1日至10月4日与涉案影片剧组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别沟通了勘景事宜,其中包含“曹宇”。对于上述聊天记录,小黑马公司表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表示该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完整的聊天记录显示曹江涛已与魏虹就其受伤一事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与小黑马公司无关。    二、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病历和诊断证明显示:2018年11月4日,魏虹到北京朝阳医院进行右足正斜位和右踝关节正侧位X线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右足跟骨外前缘小高密度影,必要时CT检查”、“右踝关节轻度骨质稀疏”;2018年12月16日,魏虹再次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膝关节损伤、软组织损伤、行走困难;2019年8月17日,魏虹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距骨骨折(主)、足舟状骨骨折。相关挂号单和收费清单显示其因上述花费584.11元。小黑马公司表示除2018年11月4日检查报告单外,不认可其余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医疗费证据不是正规发票,亦不予认可。    三、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税收完税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显示魏虹与世纪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影业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世纪影业北京分公司同意向魏虹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0元作为补偿金。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世纪影业北京分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间基本每月均有向魏虹固定转账,其中2017年7月转账16731.18元、8月转账16634.31元、9月转账16739.23元、10月转账166
49.23元、11月转账16649.32元、12月转账16724.32元;2018年1月转账16634.32元、2月转账16611.82元、3月转账16514.32元、5月转账11300.36元、6月转账5488.18元、7月转账14439.12元。税收完税证明显示魏虹在上述期间均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证据,小黑马公司表示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表示魏虹在世纪影业北京分公司离职前的工资标准并不能作为其离职后的收入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小黑马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记录等主要证据。上述证据显示,2018年9月9日,曹江涛曾在名为“废除”的24人聊中,与名为“选角导演Jacky”的用户就涉案影片的演员面试问题进行过沟通,同日在该聊中发言的还有名为“执行制片-穆颖”的用户。2019年9月12日前,曹江涛还曾与小黑马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影片的外联工作进行过沟通,聊天内容如下:“工作人员:外联的谁。曹宇:前星美基地工作人员,附近熟。工作人员:人名。曹宇:魏虹。工作人员:要9000,呵呵。曹宇:去掉吧,不要外联,我自己去,再次声明,这是第二次预算,最终执行预算以实际人数和方案为准。”2018年10月4日,涉案影片监制添源与曹江涛电话通话,通话内容为:“添源:你在哪?曹江涛:我,我在医院……添源:你这个魏虹的问题,你是不是承诺你自己解决?曹江涛:我是啊……添源:是不是你自己承诺给制片人和出品人,你自己来解决她的善后问题?是不是?是不是你自己
亲口承认的?”魏虹表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魏虹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2018年9月29日遭受损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一审法院依法经摇号程序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具[2019]临鉴字第3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五、分析说明。根据现有的病历材料、我所检查及阅片所见,分析如下:(一)被鉴定人魏虹于2018年9月29日受到损伤;(二)被鉴定人魏虹于伤后住院,明确损伤为踝关节扭伤、距骨骨折、足舟骨骨折、跟骨骨折,经医院行相关,目前上述损伤基本稳定……六、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魏虹误工期限可考虑为90-180日;(二)被鉴定人魏虹护理期限可考虑为60-90日;(三)被鉴定人魏虹营养期限可考虑为60-90日。”为此,魏虹预先交纳鉴定费2100元。小黑马公司表示魏虹在2018年11月检查时,其右足影像显示并无骨折,但是在2018年12月检查时检查影像显示其为膝关节损伤且有骨质疏松的指征,而后2019年检查时才出现右足肿胀及骨折的诊断,因此小黑马公司对于魏虹在2018年9月的右足伤情与鉴定前右足伤情是否具有一致性存在质疑,故对于上述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庭审中,魏虹表示曹江涛在其受伤后向其支付10000元系对其伤情的认可,该款项是曹江涛与小黑马公司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二者共同向其支付的补偿。    本案庭审后,魏
虹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相关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通知小黑马公司进行质证,但小黑马公司认为本案庭审已经结束,魏虹补充提交的材料不应再作为证据使用,并表示不再进行质证,亦不同意法庭采纳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