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24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南日 
【审理法官】张南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菲 
【当事人】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菲 
【当事人-个人】刘小菲 
【当事人-公司】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栋 
【代理律所】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刘小菲 
【权责关键词】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印小天妻子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4:28:58 
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24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某某诚毅北大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由审判员张南日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宇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南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文琳
书 记 员 阮冬梅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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