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乔、余曦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0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冷雅民石俊峰李正泽 
【审理法官】冷雅民石俊峰李正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乔;余曦敏;刘昌军 
【当事人】杜乔余曦敏刘昌军 
【当事人-个人】杜乔余曦敏刘昌军 
【代理律师/律所】郝利君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李华东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李松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利君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李华东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李松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利君李华东李松 
【代理律所】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乔 
【被告】余曦敏;刘昌军 
本院观点】对于案涉550000元借款是否有利息约定,余曦敏、刘昌军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对案涉借款进行还款以及杜乔于2017年向余曦敏、刘昌军进行催款和余曦敏向杜乔承诺还款等相关情况,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案涉550000元借款是否有利息约定,余曦敏、刘昌军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对案涉借款进行还款以及杜乔于2017年向余曦敏、刘昌军进行催款和余曦敏向杜乔承诺还款等相关情况,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31 09:07:14 
杜乔、余曦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00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君,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东,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曦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军。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乔因与被上诉人余曦敏、刘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案涉550000元借款是否有利息约定,余曦敏、刘昌军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对案涉借款进行还款以及杜乔于2017年向余曦敏、刘昌军进行催款和余曦敏向杜乔承诺还款等相关情况,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
印小天妻子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冷雅民
审判员 石俊峰
审判员 李正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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