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8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其文季明丽王健
【审理法官】蒋其文季明丽王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祥生;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高庆飞;张菊贤
【当事人】周祥生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高庆飞张菊贤
【当事人-个人】周祥生高庆飞张菊贤
【当事人-公司】高云翔最新情况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彭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勇刘冰
【代理律所】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祥生;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被告】高庆飞;张菊贤
【本院观点】一、关于高庆飞与周祥生、张菊贤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高庆飞与周祥生、张菊贤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问题。周祥生根据2018年4月8日的房屋维修合同,主张三人系合伙关系。但该合同相对方是案外人,合同主要约定的是高庆飞、周祥生、张菊贤作为乙方在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并没有明确三人系合伙关系,且上述合同对各方就合伙事务如何投入,合伙收益如何分配均没有反映。故对周祥生以三人签订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工程的合同主张三人系合伙关系的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高庆飞是否在为唐集镇政府修缮房屋时受伤的问题。张菊贤在2018年9月5日一审法院庭审时证明“我和高庆飞当天一起在房屋上做事,我在上面,他在屋檐下,我后来做好了到前檐拿螺丝,回来之后他不在房屋上,不知道是掉下去了还是自己下去了我没有看到"。张菊贤在二审中陈述“我看到高庆飞从房屋上掉下来的……周祥生把高庆飞扶起来,
高庆飞走了几步就不能走了,周祥生就骑三轮车带高庆飞到医院检查"。周祥生在二审中陈述“高庆飞掉下来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到现场后,说汇报给唐集镇政府,高庆飞不让我汇报"。根据上述陈述,足以认定高庆飞是在为唐集镇政府修缮房屋时受伤。 三、关于周祥生、唐集镇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周祥生、张菊贤合伙承揽涉案房屋维修事务,高庆飞受雇于上述二人,周祥生、张菊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集镇政府将涉案房屋维修事务交由周祥生、张菊贤施工,该维修工作涉及电焊业务,而周祥生、张菊贤等并无相应资质,唐集镇政府选任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唐集镇政府承担20%的责任,周祥生、张菊贤共同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高庆飞在为唐集镇政府维修房屋过程中受伤。 高庆飞、周祥生在二审中同意周祥生的赔偿款中扣减200元,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周祥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上诉人周祥生负担;上诉人唐集镇政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元,由上诉人唐集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38: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唐集镇政府因维修屋面需要安装彩钢瓦,将维修工程口头发包给周祥生、张菊贤承建。2018年7月(高庆飞受伤后),唐集镇政府(甲方)与周祥生、张菊贤(乙方)补签协议,约定:1、乙方负责将甲方院内路西后排6间房屋东西总长约22米左右,南北宽为9米,后边有3间平房、房顶进行彩钢瓦安装。所需彩钢瓦、铁管等材料款及人工、税金合计为14735元;2、甲方在乙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凭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和项目运作证明等手续完备后付工程款的90%,另10%作为质保金6个月后给付;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自身负责,与甲方无关;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后生效。周祥生、张菊贤及唐集镇政府副镇长颜建东均在协议书中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9日。2018年5月3日10时许,高庆飞与张菊贤在对涉案房屋屋顶施工过程中,从屋面滑落摔至地面,周祥生适时到场,见状即陪同高庆飞到涟水县唐集中心卫生院,诊断为:1、腰1椎体骨折;2、左侧多发横突骨折;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期间检查及诊疗费用由周祥生支付。当日,高庆飞转至涟水县中医院住院,同年5月30日出院,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左侧多发性横突骨折,产生医疗费10559.58元(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227.56元,个人
支付3332.02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庆飞系受周祥生雇用,在为唐集镇政府维修房屋过程中受伤。关于高庆飞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医疗费10559.58元,有相关票据等予以证实;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为1350元(50元天×27天);营养费,根据其损伤情况和司法鉴定意见计算为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根据其损伤和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限计算为6000元(100元天×60天);误工费,根据高庆飞年龄及居住在城镇的实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按照2018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19397.26元(47200元365天×150天);残疾赔偿金,根据高庆飞伤残的情况计算为94400元(47200元年×20年×0.1);被扶养人生活费,经计算为7365.5元[29462元年×5年×0.1÷4(高伏亮)+29462元年×5年×0.1÷4(顾秀英)];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交通费,考虑高庆飞损伤及家院距离等情况,酌定为270元;鉴定费272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唐集镇政府将房屋维修事务交由周祥生、张菊贤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周祥生与张菊贤系合伙关系,高庆飞受雇于周祥生。高庆飞在为唐集镇政府维修房屋过程中受伤。周祥生、张菊贤作为唐集镇政府房屋维修事务的合伙承揽人,对施工现场未尽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庆飞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义务,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对损害的发生亦存有过错。因案涉房屋维修涉及电焊业务,周祥生、张菊贤等并无电焊工相应资质,唐集镇政府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唐集镇政府承担20%的责任,周祥生、张菊贤共同承担50%的责任,高庆飞承担30%的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周祥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庆飞对周祥生的诉讼请求;高庆飞、唐集镇政府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1、周祥生、张菊贤和高庆飞三人为合伙关系,有三方签字的安全合同予以证明。2、高庆飞如何受伤,周祥生和唐集镇政府均不知情。3、一审判决唐集镇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上诉人唐集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庆飞对唐集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高庆飞、周祥生、张菊贤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祥生、张菊贤对高庆飞的受伤经过均不知情。高庆飞又自述在家受伤,且报销了相关医疗费。一审应当查明高庆飞是否在为唐集镇政
府维修房屋时受伤。2、一审认定周祥生、张菊贤和唐集镇政府之间系承揽关系,而涉案房屋修缮不需要资质,唐集镇政府不存在选任过错,即使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唐集镇政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也过高。
周祥生、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与高庆飞、张菊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8民终8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唐集街。
法定代表人:魏加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波,该镇财政所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庆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芝,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菊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祥生、上诉人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集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高庆飞、张菊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祥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庆飞对周祥生的诉讼请求;高庆飞、唐集镇政府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1、周祥生、张菊贤和高庆飞三人为合伙关系,有三方签字的安全合同予以证明。2、高庆飞如何受伤,周祥生和唐集镇政府均不知情。3、一审判决唐集镇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
上诉人唐集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庆飞对唐集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高庆飞、周祥生、张菊贤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祥生、张菊贤对高庆飞的受伤经过均不知情。高庆飞又自述在家受伤,且报销了相关医疗费。一审应当查明高庆飞是否在为唐集镇政府维修房屋时受伤。2、一审认定周祥生、张菊贤和唐集镇政府之间系承揽关系,而涉案房屋修缮不需要资质,唐集镇政府不存在选任过错,即使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唐集镇政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也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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