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荣与高玉侠、高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3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筱滢李美红魏妍 
【审理法官】朱筱滢李美红魏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希荣;高玉侠;高风萍;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希荣高玉侠高风萍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希荣高玉侠高风萍 
【当事人-公司】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唐慧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唐慧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磊唐慧 
【代理律所】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希荣;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高玉侠;高风萍 
本院观点】王希荣与高玉侠、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王希荣购买高玉侠位于长安区房屋,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驳回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希荣与高玉侠、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王希荣购买高玉侠位于长安区房屋,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涉案房屋目前尚无房产证,但是否系小产权房,还应确认涉案房屋项目所涉土地性质等问题。一审法院未对涉案房屋所属土地性质进行核实,认定其系长安区水务局集资房,无房产证,为小产权房,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希荣之起诉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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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384号民事裁定。  二、本
案指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0:50:41 
王希荣与高玉侠、高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33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风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笛。
     原审第三人: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长安街某某晟庭阳光星座某某楼某某某某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X44J60N。
     法定代表人:贾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希荣因与被上诉人高玉侠、高风萍、原审第三人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希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系长安区水务局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与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而关于涉案房产是否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是否能办理产权登记、是否为单位集资房等问题,一审法院未进行任何调查,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发表意见,直接驳回起诉错误;涉案合同约定房屋的性质为商品房,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方亦明确表示房屋为商品房但未办理房产登记,且表示可以办理房产证书,而在双方办理更名手续时才告知房屋为单位集资房,涉案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玉侠、高风萍辩称,涉案房屋是陕西圣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不是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房,系长安区水务局集资房,目前其没有办理房产证,王希荣知晓房屋性质。同意一审裁定。
     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材料。
原告诉称     王希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玉侠、高风萍双倍返还其购房定金100000元;2、判令高玉侠、高风萍赔偿其中介居间费用20000元、律师费8000元;3、高玉侠、高风萍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希荣、高玉侠、高风萍及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王希荣购买高玉侠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房屋,合同中约定房屋系商品房,但实际为西安市长安区水务局集资房,无房产证,系小产权房。该房产未
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亦未办理有关预售许可,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因该房屋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希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退还王希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希荣与高玉侠、西安悦联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王希荣购买高玉侠位于长安区房屋,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涉案房屋目前尚无房产证,但是否系小产权房,还应确认涉案房屋项目所涉土地性质等问题。一审法院未对涉案房屋所属土地性质进行核实,认定其系长安区水务局集资房,无房产证,为小产权房,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希荣之起诉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3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筱滢
审判员 李美红
审判员 魏 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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