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桂鹏、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1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温立营葛丽娟李涛 
【审理法官】温立营葛丽娟李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桂鹏;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树林;王天宇;李振海;苏晶 
【当事人】董桂鹏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树林王天宇李振海苏晶 
【当事人-个人】董桂鹏耿树林王天宇李振海苏晶 
【当事人-公司】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张建薇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张建薇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增林刘静张建薇 
【代理律所】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桂鹏 
【被告】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树林;王天宇;李振海;苏晶 
【本院观点】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董桂鹏起诉担保人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对于担保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实体审理后确定的问题,原审驳回起诉依据不知,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572号之六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04:3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董桂鹏与借款人苏廷喜、杨洪亮、薛占杰、苏自林、李季瑛、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耿树林、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商联担保有限公司订立《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廷喜、杨洪亮、薛占杰、李季瑛、苏自林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各借款人均同意将借款汇入指定户名为苏自林的账户,开户行为农行邯郸开发区支行,账号:62×××18;使用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月利率2%,借款人须每月支付利息20万元;全部借款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耿树林、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商联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借款到期之日起五年。同时借款人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廷喜、杨洪亮、薛占杰、李季瑛、苏自林在信贷客户须知签字,认可借款金额、使用期限及每月除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外,另外再支付每月2%的相关服务费,两项共计40万元。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借款人指定账户汇款960万元,苏廷喜出具了收1000万元的收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清借款本息、服务费,只陆续偿还本金376万元、利息2918560元、服务费802720元。至2017年9月11日之日止,尚欠本金584万元、利息2209788元,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2017年3
月30日王天宇、李振海、苏晶签署书面保证书,如苏廷喜等人未在2017年9月30日还清所欠借款本息,三位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两年。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法院申请了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廷喜、杨洪亮、薛占杰、李季瑛、贺炳天、郎艳芳、郭粉英、苏自林、耿树林、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商联担保有限公司、王天宇、李振海、苏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苏廷喜偿还利息45万元;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永公(经侦)立字(2017)0687号立案决定书,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涉及主合同的借款人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永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担保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其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董桂鹏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董桂鹏主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
实和理由:1、本借款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借款用于苏廷喜企业暂时周转,利息也是苏廷喜说的,且借款时也未向社会公开宣传。2、从法律适用上看,本借款属民间借贷性质,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七条。综上,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继续审理或中止诉讼而不应驳回起诉。 
董桂鹏、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民终1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写字楼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薇,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云翔最新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薇,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