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山、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民终1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桂顺陈宏宇王蓓蓓 
【审理法官】李桂顺陈宏宇王蓓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国山;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天津天鹅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国山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天津天鹅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国山蔡穗新 
【当事人-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天鹅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琳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杨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琳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杨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志琳杨冉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原告】高国山 
【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天津天鹅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国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国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高国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27元,减半收取143263.5元,由上诉人高国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高云翔最新情况
【更新时间】2022-08-20 02:49:08 
高国山、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国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琳,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柳昆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穗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天鹅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
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柳昆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国山因与被上诉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天津天鹅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国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同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案涉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国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国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27元,减半收取143263.5元,由上诉人高国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落款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伯娜
书记员叶晨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