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飞、张晓羽等与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32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柴卫红靳红萍梁祥伟
【审理法官】柴卫红靳红萍梁祥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晓飞;张晓羽;周桂英;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
【当事人】张晓飞张晓羽周桂英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
【当事人-个人】张晓飞张晓羽周桂英
【当事人-公司】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
高云翔最新情况【代理律师/律所】郭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伟
【代理律所】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晓飞;张晓羽;周桂英
【被告】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证明撤销继受取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存在于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父亲张黎峰与周桂英之间,现张黎峰已去世,案涉债权应由张黎峰的继承人继受取得。张黎峰的继承人有哪些,除本案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之外,其他继承人是否对该债权声明放弃继承,该事实直接影响张晓飞、张晓羽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同时,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收据中载明“有息借款2%月息”,原审法院对张晓飞、张晓羽主张的利息亦未予判处是否适当。另外,在二审庭审后上诉人周桂英向本院提交了由张晓飞、张晓羽父亲张黎峰出具的四份条据,用于证明2014年8月24日张黎峰从周桂英处取走15000元、周桂英归还张黎峰共计295219.2元并抵顶价值8万元的轿车一辆的事实。周桂英所称归还张黎峰的上述款
项是否包含于收据所记载的1445200元中,应否予以扣减。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本院亦无法查清。为切实查清本案基本事实,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以上事实,以便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上诉人周桂英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52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5 04:34:46
张晓飞、张晓羽等与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飞。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羽。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英。
原审被告洪洞县甘亭镇振洪福利煤焦厂。
法定代表人周桂英,厂长。
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与周桂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存在于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父亲张黎峰与周桂英之间,现张黎峰已去世,案涉债权应由张黎峰的继承人继受取得。张黎峰的继承人有哪些,除本案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之外,其他继承人是否对该债权声明放弃继承,该事实直接影响张晓飞、张晓羽
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同时,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收据中载明“有息借款2%月息”,原审法院对张晓飞、张晓羽主张的利息亦未予判处是否适当。另外,在二审庭审后上诉人周桂英向本院提交了由张晓飞、张晓羽父亲张黎峰出具的四份条据,用于证明2014年8月24日张黎峰从周桂英处取走15000元、周桂英归还张黎峰共计295219.2元并抵顶价值8万元的轿车一辆的事实。周桂英所称归还张黎峰的上述款项是否包含于收据所记载的1445200元中,应否予以扣减。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本院亦无法查清。为切实查清本案基本事实,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以上事实,以便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晓飞、张晓羽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上诉人周桂英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5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柴卫红
审判员 靳红萍
审判员 梁祥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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