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14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云翔最新情况刘炳林;临沂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点客食品有限公司;刘明飞;朱孟蕾;张方超;刘辉
【当事人】刘炳林临沂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点客食品有限公司刘明飞朱孟蕾张方超刘辉
【当事人-个人】刘炳林刘明飞朱孟蕾张方超刘辉
【当事人-公司】临沂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点客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长兴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长兴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长兴
【代理律所】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炳林
【被告】临沂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点客食品有限公司;刘明飞;朱孟蕾;张方超;刘辉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点客公司是否应偿还翔宇公司借款。点客公司一方在一二审中就其与徐若平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借款与徐若平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点客公司是否应偿还翔宇公司借款。 关于点客公司是否为还款责任主体的问题。点客公司向翔宇公司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凭证、银行电子回单等凭证为据,翔宇公司已实际履行借款交付义务,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点客公司辩称借款实际由案外人徐若平使用,但借款用途属点客公司对借款的处分权利,并不能否定点客公司的债务人身份,且点客公司所述的借款用途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其行为构成违约。徐若平非借款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用途并不能对抗翔宇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点客公司应就借款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关于上诉人刘炳林主张的先刑后民问题。上诉人提出该主张的理由是徐若平涉嫌案被立案侦查,本院认为,点客公司一方在一二审中就其与徐若平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借款与徐若平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点客公司与徐若平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仅能约束其相对方,点客公司可持相关证据另行处理,对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欠付金额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就还款金额问题应由点客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中翔宇公司主张涉案借款本金并未偿还,利息按照年利率36%偿还到2019年4月11日,点客公司对翔宇公司关于还款情况的陈述予以认可,并确认了借款当日支付利息和其他利息支付的金额,由此一审法院扣除借款当日支付的利息22000元之后,以实际借款金额2978000元认定本案借款本金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利息支付至2019年4月11日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刘炳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刘炳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0:16: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2日,被告点客公司向山东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翔宇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编号为(xxx翔贷)借第xxx号《公司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点客公司向山东翔宇公司借款叁佰万元整,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款用途为经营流资,借款期限柒拾陆天,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款执行月利率3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贷款对应日。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诉讼等费用。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按该利率的百分之壹佰计收违约金。山东翔宇公司与被告点客公司均在合同中盖章确认。 同日,被告刘明飞、张方超、刘炳林与山东翔宇公司签订《个人保证合同》
一份,合同约定各担保人为确保被告点客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19翔贷)借第007号《公司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愿意提供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各保证人均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确认,被告朱孟蕾在被告刘明飞共同保证人处签字按手印,被告刘辉在被告张方超共同保证人处签字按手印确认。 2019年3月13日,山东翔宇公司将借款300万元支付至被告点客公司账户,被告点客公司预付利息22000元;同日被告点客公司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载明被告点客公司为经营流资借款叁佰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5月27日,借款利率30‰。 借款到期后,被告点客公司仅按照年利率36%偿还借期内利息至2019年4月11日,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一审法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