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等与杨升、钱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燕芳 
【审理法官】蔡燕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杨升;钱丽萍 
【当事人】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杨升钱丽萍 
【当事人-个人】卢玉英傅钰杨升钱丽萍 
【当事人-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 
【代理律师/律所】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唯 
【代理律所】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 
【被告】杨升;钱丽萍 
【本院观点】杨某4已就当事人之间关系向一审法院作出陈述,杨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对一审调查笔录真实性均无异议。劳动者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山塘人家酒楼将厨房相关业务发包给李忠荣,双方符合承包合同关系的特征。杨升作为李忠荣招用的厨房人员完成了相应工作,杨升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当事人对山塘人家酒楼2019年9月、10月份欠付工资事实无异议,劳动者之间对97500元的分配也无异议,山塘人家酒楼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李忠荣对于杨升直接向山塘人家酒楼主张工资并无异议,结合山塘人家酒楼将主营业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发包存
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山塘人家酒楼直接向杨升支付相应工资并无不当。    作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实际经营者,卢玉英、傅钰应对山塘人家酒楼拖欠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庭审中,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明确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7:41: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塘人家酒楼系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者为钱丽萍。2019年4月30日,钱丽萍的儿子归麒作为出租方(甲方)、卢玉英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坐落于常熟市山塘泾岸68-70号两套房屋,乙方承租该房屋后,只能用作继续经营“山塘人家酒楼"饭店,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双方并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赁期间内,甲方所享有的“山塘人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由甲方授权给乙方免费使用,甲方自己也不再使用。后卢玉英、傅钰
在山塘人家酒楼进行经营。    2019年7月5日,李忠荣进入山塘人家酒楼工作,工作岗位系厨师长。2019年7月5日杨升到山塘人家酒楼工作,系冷菜副手。2019年7月份、8月份厨房人员的工资分别在8月份、9月份由卢玉英交给李忠荣,李忠荣再发给其他厨房人员。在一审审理中,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认可李伟就是李忠荣。    山塘人家酒楼由卢玉英、傅钰实际经营管理,钱丽萍不参与经营管理。李忠荣、杨升等人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9月、10月份的工资未发放。    2019年11月26日,李忠荣、杨升等11人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塘人家酒楼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2019年11月27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人仲不字[2020]第0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决定不予受理。李忠荣、杨升等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包括本案在内的十一个案件,十一个案件中杨升等人主张的2019年9月、10月份工资总金额为97500元。    在另案审理中,李忠荣主张,其入职时带了一个副厨王林、主炉灶李振东,其他都是朋友圈发招聘广告招聘来的,以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招聘的,新店开张以厨师长为主招聘厨房人员,招聘来的人是其与傅钰一起面试的,傅钰给其每个工作岗位的工资范围,不要超过上限金额,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人工资,工资上下范围就是一两百元;在发放工资前,
袁莉的老公所有厨师的工资表提前做好,交给卢玉英,卢玉英让其代发了7月份、8月份工资,卢玉英将现金交给其或转账,其再发给其他厨师,其他厨师没有写收条,现在也没有转账记录了,7月份工资在8月20日发放,8月份工资65000元是9月份分三次发放;在10月3号或4号时,其告诉傅钰,因个人原因要走了,傅钰说要走就一个团队都要走,他后续再招聘人,谈好做到10月15日,10月8日其将工资表做好给了卢玉英,当时傅钰承诺10月15日要支付9、10月份工资,但未发放,10月16日没有营业,10月17日所有厨师离职。李忠荣并陈述,因厨房里煤气漏气严重,烟气太大对身体有伤害,老板不按时发放工资,故提出不做了,老板傅钰让其与其他劳动者谈,他们也说不做了,就一起离开了,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应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法院认定包厨,对其他劳动者直接起诉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主张工资没有异议。    在一审审理中,杨升主张,其于2019年7月5日入职,工资为每月5000元,与傅钰谈的,当时李忠荣也在。杨升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厨房间煤气漏气所以不做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杨升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杨升要求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共同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有无
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杨升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厨师长李忠荣经案外人杨某4介绍认识傅钰,双方对如何合作进行了交谈,根据杨升提供的录音、一审法院进行的调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傅钰、卢玉英每个月需要向李忠荣支付固定金额65000元后,再由李忠荣向其他厨房人员支付工资;厨房人员由李忠荣安排,部分厨房人员由李忠荣带来,部分厨房人员通过其朋友圈发招聘广告形式招聘,大工、小工的工资由李忠荣确定;在日常工作中,由李忠荣或副厨王林对厨房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手工记录;在2019年10月份,李忠荣向傅钰表达了要离开的想法后,双方确认工作至10月16日,然后整个厨房团队整体离开,由傅钰、卢玉英再其他人员进来。即厨房人员由李忠荣招用,人员安排、管理、考勤等由李忠荣负责,厨房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李忠荣直接发放,上述情况并不符合通常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特征。结合杨升提交的录音中,傅钰多次提出李忠荣手下的人没有权利他要工资,只能是李忠荣,并强调是“我们是包厨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承包合同关系的特征,即傅钰、卢玉英以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将山塘人家酒楼的厨房以每月65000元的费用承包给李忠荣,李
忠荣带领其团队负责厨房事宜,在双方结束合作后,李忠荣团队也整体离开。杨升主张其系与傅钰谈的工资,另案当事人陈述自己算是承包的,作为冷菜主管和冷菜大工杨升工资合计12000元/月,两人工资分配由王猛自行决定,故对杨升关于其与傅钰商谈工资的主张,一审法院碍难采信。杨升作为李忠荣招用的厨房人员,其主张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系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杨升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对2019年9月、10月份欠付工资总金额97500元并无异议,各劳动者之间对于该97500元的分配亦无异议,故对杨升要求山塘人家酒楼支付2019年9月、10月份工资75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钱丽萍和卢玉英、傅钰作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对山塘人家酒楼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钱丽萍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山塘人家酒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升支付工资7500元;二、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负担。    二审
中,杨升申请证人杨某4出庭作证,杨某4表示,其与傅钰有经济往来,也认识李忠荣,傅钰和李忠荣没有签合作合同。其接听了一审法院电话,告知了行业薪资发放及管理厨房情况。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质证,一审法院对杨某4进行了调查,其讲述的内容一审中双方也进行了质证,与一审调查无出入。双方法律关系不能由杨某4判断,双方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联。    钱丽萍未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