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2⽉3⽇和6⽇被告⼈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分恐慌,王将其妻送⾄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下午17时许,王、姜⼆⼈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外屋圆桌上的菜⼑和放在沙发北⾯的⼀把⽚⼑,都⽴着放在沙发北⾯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从进屋后⾄睡觉⼀直未开灯。当晚12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电*进⼊王晓岚家中⾏窃。谭站在墙头上时还⽤⼿电对着王家西窗户往屋⾥照,⽽后跳⼊王家院内。王、姜⼆⼈赶紧起来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电照见屋内有⼈,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姜往后⼀躺,谭⼜往姜的膝盖上踹了⼀脚,姜倒在地上。与此同时,王、姜分别抄起⽚⼑、铁管向外追赶谭,谭跑到外间屋北⾯隔断的⼩屋门⼝,抄起脸盆回击王、姜⼆⼈。⿊暗中(⾥外屋灯始终没开),王持⽚⼑、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搏⽃。双⽅搏⽃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王、姜⼆⼈制服并捆住谭。随后,王、姜⼆⼈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时抢救,不治⽽死。王晓岚家两次被盗⼤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2000年2⽉8⽇24时在被害⼈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意义: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种权利
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种义务
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争的⼀种⼿段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客体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四)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过当的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王晓岚的⾏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陈翔左耳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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