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帅案(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1]0253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1]02536号
【处罚日期】2021.07.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江干区
【处罚对象】陈帅
陈翔左耳失聪【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6:55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帅在杭州地域驾驶网约车时,多次以“小尾巴”电子外挂设备修改手机GPS定位致使首汽约车订单价格虚高要的方式进行。陈帅的行为已构成,且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帅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小尾巴二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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