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孔雀东南飞》中的“焦母”寡居与否——读李义海《“焦母恋子说”的文献学检讨》一文之商榷
李义海先生在发表于《江汉论坛》2008年第12期《<孔雀东南飞>“焦母恋子说”的文献学检讨》一文中认为“焦母恋子说是以精神分析学说为依据,根据‘丧夫’与‘恋子’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得出的结论”[1],认为焦母“丧夫”不能成立,并进而推导出“恋子情结”的不成立。那么,焦母是否寡居呢?如果焦母并非“寡居”,“恋子情结”还能不能成立呢?我们可以结合李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有关焦母是否寡居的问题
1.李文关于焦父未死的证据的罗列。
通读李文,我们首先将李文观点进行梳理(前后顺序,本文略作调整),大抵如下:第一,“通对对(疑是作者笔误)文献的检讨,笔者发现,乐府诗《孔雀东南飞》并没有提供焦父已死的证据或信息。”“以焦父在诗中“只字未提”为据,来推断焦父已亡是难以成立的。”第二,“‘公姥’这个‘仅指婆婆’的‘偏义复词’,不能提供‘仲卿没有父亲’这一信息。”第三,“焦母之所
以能够对儿子大加训斥,不仅说明焦仲卿不是家长,而且还从一个侧面反证了焦父的未死。”第四,“因为自春秋战国至今,汉族的媳妇与公公之间,存在着回避制度。在汉族的习俗中,公公对儿媳的缺位,是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现代社会将公公对儿媳的关爱乃至交往戏称为‘扒灰’东游记何仙姑离婚(即公公儿媳关系暧昧)这语言现象,就是个很有力的证明。”第五,李文引用“先令券书”论证“夫死从子”,进而推导出焦父未死。第六,“‘儿今日冥冥,令母在后单’,也不能充当焦父已死的证据。……如果焦仲卿在母亲而前如此称说自己自尽后让母亲如此之‘单’,就意味着他在没有自尽之前与自己的母亲是那么的‘双’。如果真正如此,这便是真正的了。”
2.关于焦父在作品中缺位的分析。
针对以上观点和例证,我们逐条分析。首先,第一、第二条的观点和依据,我们同样可以反过来使用,文献和作品中虽然没有焦父去世的信息,但同样没有焦父在世的信息,第二条中作者也认同“公姥”这个“仅指婆婆”的“偏义复词”,只是认为并不能成为焦父不在世的依据。也就是说,作品中没有焦父的信息,就此进行讨论焦父“在世”或“不在世”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
3.焦母才是家中的家长。
我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历代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对男权统治的维护,父权家长制是我们经常用一句话来概括古代家庭结构的话。《礼记·丧服四制》中说:“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父,至尊也”、“夫,至尊也。”(《礼记·丧服》)“盖家一统,祖在则祖为家长;父在则父为家长。若祖、父不在,而祖母与母应同为家长。”(《清律辑注》)男子(包括祖父,父)才是家长,只有男性家长去世,女子(包括祖母、母亲)才能成为家长,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是家长具体权利之一了,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具体到《孔雀东南飞》作品中,“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焦母显然是在行使家长的权利,尤其是“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中“吾”字的使用,表明了是“她”在为儿子的婚事做决定。而且从常理分析,如果焦父未死,焦母作为辅助性角,言语之中理应传达出作为唯一家长的焦父对此事的处理意见,而不应该擅作主张。也有人认为古代三从四德中不是讲“夫死从子”的说法吗?问题是,出于“孝”的考虑,焦仲卿可能说出这样的话吗?基于此,李文中“焦母之所以能够对儿子大加训斥,不仅说明焦仲卿不是家长,而且还从一个侧面反证了焦父的未死”似有不妥之处,难以立论。另外,焦母对焦仲卿的训斥,单从“孝”角度也可以讲通,并不唯一意味着焦父的在世。
4.关于“回避制”与“扒灰”的证据。
在第四条中李文举出“回避制”与“扒灰”两个观点,认为刘兰芝之所以未向焦父辞行,是因为传统社会中,父亲与儿媳妇应该回避。
有关“回避制”的问题,我们应在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有别的角度理解。即作为家长的父亲主要对外和负责家中的大事,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直接与儿媳妇交往,往往是通过妻子即婆婆,传达有关生活中的各种安排。
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父亲与儿媳妇也是有接触的,比如晨省与昏定。“晨省就是早晨向父母问安。不过,这句不是像今天简单地说声‘您好’就了事,按照礼节上的要求。为人子的及其妻,天刚要亮就要起床,洗漱、梳妆、束发冠带,穿着整齐后,带着父母(公婆)应用的小件器物,到父母(公婆)住所,下声怡气地问候二老寒暖。”“昏定,就是夜晚为父母(公婆)安置好卧具,使他们得以安眠。夜晚,父母(公婆)睡前,儿子、媳妇要为二老布置好寝床被褥,然后退下。”[2]111[2]112在家族祭祀等仪式中,我们会发现更多公婆儿媳共同出现的场景,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每次公公或儿媳妇都要回避,将会是什么样子?
利用“扒灰”这一语言现象作为焦父不出现的证据,似乎不那么严谨。事实上,传统社会家长对儿女婚事(包括对儿媳妇的休弃)的主导权是其家长权利的重要体现,只不过作为默认的事实、一般性的婚姻行为,在文献中,不太记载。即使如此,我们在历代文献中还是发现若干例证。且举两例说明:其一,“华仲妻本是汝南邓元义前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幽闭空室,节其食饮,羸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后伯考怪而问之。时义子朗年数岁,言母不病,但苦饥耳。伯考流涕曰:‘何意亲姑反为此祸!’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后汉书·应奉列传注一》)其二,“宰相王安石的儿子精神不正常,王安石便为儿媳妇庞氏选了个好人家嫁了出去。”[3]99
以此来看,李文中仅举出“回避制”与“扒灰”两个观点,却未能举出有力证据来加以印证,此观点难成立。
5.李文“先令券书”的观点。
李文引用“先令券书”论证“夫死从子”,并进而推导出焦父未死。这里我们首先要对“先令券书”的具体内容加以分析。追溯李文引用观点的文章,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情况:
其一,廖在《<先令券书>与<孔雀东南飞>悲剧释疑》先引用学界基本看法:“学界基本的看法是,儒家礼教中父母在人伦秩序中的尊贵地位及孝亲敬顺之道与‘从子’这两种理论的确存在矛盾,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是舆论还是实践,敬母都压到了‘从子’,真正为人们所尊奉和实行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在此基础上作者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家庭宗法传承方面的需要和母从子居的家庭结构,才是’夫死从子’的初始含义,也是最基本的含义。然而,从机制上讲,失去家庭和经济独立性的寡母客观上难免就要受制于子,‘从’也很容易变成“顺从”之‘从’。从伦理角度讲,这又是宗法等级制所不能提倡或接受的。这样,意识形态领域对于孝亲事母的强调,正是对‘母从子居’这种机制缺陷或漏洞的补偿。所以“夫死从子’与“孝母’虽不无矛盾,倒也相反相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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