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诸公(浣)行罚决字[2021]06141号)
【主题分类】赵薇被泼粪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诸公(浣)行罚决字[2021]0614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 
【处罚日期】2021.12.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浣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赵一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5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2日9时30分许,赵一峰在明知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谎称“诸暨有个确诊了,要买必需品的可以提前去了”并在内引起讨论,扰乱了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赵一峰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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