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曹免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曹免妮;陈永超;陈勇;尉氏县丰德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曹免妮陈永超陈勇尉氏县丰德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曹免妮陈永超陈勇 
【当事人-公司】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尉氏县丰德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忠信、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忠信、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忠信、梁红庆 
【代理律所】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曹免妮;陈永超;陈勇;尉氏县丰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一般代理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04:36:54 
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曹免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终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
赵薇被泼粪     法定代表人:李明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信、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免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梦杰、姜伟豹(实习),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尉氏县丰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8567987A。
     住所地:尉氏县洧川镇开许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左保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该公司监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曹免妮、陈永超、陈勇、原审被告尉氏县丰德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尉氏县洧川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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