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金亮与张建立、寇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2346号
【审理程序】张东健个人资料二审
【审理法官】吴琦王杰邵佳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申金亮;张建立;寇建辉
【当事人】申金亮张建立寇建辉
【当事人-个人】申金亮张建立寇建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申金亮
【被告】张建立;寇建辉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申金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申金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上诉人申金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58:32
申金亮与张建立、寇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民终23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金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建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金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立、寇建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
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金亮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金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申金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上诉人申金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邵佳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俊娇
书 记 员 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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