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2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曾范军宫平
【审理法官】郭宇曾范军宫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张凤芝;吴乃非
【当事人】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张凤芝吴乃非
【当事人-个人】张凤芝吴乃非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
【代理律师/律所】李博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博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博
【代理律所】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
【被告】张凤芝;吴乃非
【本院观点】本案中,纠纷发生现场没有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看护自由活动的老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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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纠纷发生现场没有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看护自由活动的老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均为与上诉人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被看护者,上诉人应按照约定提供看护服务,保障被看护者的人身安全。一审法院依据伤者及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上诉人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4:25
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与张凤芝、原审被告吴乃非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东健个人资料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民终2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李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芝。
原审被告:吴乃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因与被上诉人张凤芝、原审被告吴乃非
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区老年公寓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看护服务,并不是“一对一”的看护服务。事故发生时,属于午饭前的自由活动期间,而且是有看护人员在场的。其次,本案事发突然,上诉人工作人员无法判断张凤芝的行动轨迹,碰撞、摔倒只在瞬间发生,上诉人主、客观上不具备完全防范的能力。重要的是: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组织人员将被上诉人送诊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这恰恰是上诉人履行看护责任的表现。所以,不能只看到被上诉人摔倒,而忽略上诉人的积极施救。第三,本案事故发生在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器材是由二道区十委社区安置的,属于全民健身器材,并不是由上诉人负责管理。
原告诉称 张凤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1917.22元(扣除医保报销后)、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9147.4元、伤残赔偿金150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费100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8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十委老年公寓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234号“青国青城”小区院内。原告张凤芝于2019年7月23日入住十委老年公寓,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19分许,同住十委老年公寓的吴乃非在“青国青城”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内荡秋千时,原告从吴乃非左侧行至吴乃非前面,与正在秋千上前后摆荡的吴乃非相撞。事故发生后,十委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往吉大二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骨质疏松、左侧坐骨骨折、右侧耻骨骨折、左侧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9天,花费住院费55046.02元,其中十委老年公寓垫付2000元住院费,并花费90.85元门诊费,原告自行花费161.76元门诊费。后原告住院医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报销13290.56元。经原告自行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费、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吉常春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凤芝此次外伤所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次外伤后续费约需10000元人民币,外伤护理期限为180日,此次营养期限为100日;张凤芝此次花费鉴定费3300元。为此次诉讼原告花费律师代理费8100元。经十委老年公寓申请,法院对原告伤残等级、吉大二院住院费相关性、合理性、必要性、护理期、后续费、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吉信达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凤芝本次外伤后果为十级伤残;在吉大二院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相关、合理且必要;张
凤芝本次外伤护理期180日为宜;本次外伤营养期100日为宜,其费用参照住院病人伙食补助;张凤芝此次外伤后续费(取内固定物)约需1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道大贝村村民居委会2020年4月1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我村五组村民张凤芝……自2016年至2018年间在九台区禧临老年公寓居住,自2019年至今一直在长春市老年公寓居住,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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