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道、杨传娥等与刘自鼎、赵建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1 
【案件字号】(2020)甘02民终2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宏伟吴杰邢剑影 
【审理法官】刘宏伟吴杰邢剑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其道;杨传娥;郭春妮;刘自鼎;赵建军;杨存林 
【当事人】张其道杨传娥郭春妮刘自鼎赵建军杨存林 
【当事人-个人】张其道杨传娥郭春妮刘自鼎赵建军杨存林 
【代理律师/律所】周平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许阳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平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许阳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平许阳 
【代理律所】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其道;杨传娥;郭春妮 
【被告】刘自鼎;赵建军;杨存林 
【权责关键词】中止诉讼(诉讼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更新时间】2022-08-20 14:53:55 
张其道、杨传娥等与刘自鼎、赵建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2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道。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自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存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其道、杨传娥、郭春妮因与被上诉人刘自鼎、赵建军、杨存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上诉人刘自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在酒泉监狱服刑。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刘自鼎不能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吴 杰
审判员 邢剑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波
张东健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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