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廖伟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6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明升 
【审理法官】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廖伟汉 
钟丽缇个人资料【当事人】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廖伟汉 
【当事人-个人】廖伟汉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向纯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郑思鸿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纯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郑思鸿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纯华郑思鸿 
【代理律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廖伟汉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主动离职,被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违法辞退,双方对其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4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主动离职,被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违法辞退,双方对其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4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到期后被上诉人一直在上诉人处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9
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97793.1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中影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20:45:40 
【一审法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影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中影传媒公司无须支付廖伟汉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每月双倍工资差额97793.1元;3.中影传媒公司无须支付廖伟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综上,上诉人中影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廖伟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6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8号T8旅游文化创意园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946010。
     法定代表人:罗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伟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鸿,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廖伟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影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中影传媒公司无须支付廖伟汉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每月双倍工资差额97793.1元;3.中影传媒公司无须支付廖伟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廖伟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中影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影传媒公司无须支付廖伟汉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每月双倍工资差额97793.1元;2.中影传媒公司无须支付廖伟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影传媒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伟汉20
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每月二倍工资差额97793.1元;二、中影传媒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伟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000元;三、驳回中影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主动离职,被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违法辞退,双方对其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4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到期后被上诉人一直在上诉人处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97793.1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中影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影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红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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