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74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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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XX酒店;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
【当事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XX酒店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
【当事人-个人】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XX酒店
【代理律师/律所】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阳
【代理律所】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XX酒店在方正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属于财产权,可以由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承继,XX酒店主张方光明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采纳。二、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XX酒店主张方光明等人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本案中,方光明等人主张,其在仲裁时申请XX酒店支付双倍工资等,因XX酒店不认可与方正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要求更换申请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方正才已经死亡,方光明等人请求确认方正才与XX酒店存在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关系项下权益,因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义务的基础,且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XX酒店未与方正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方光明等人在XX酒店不承认劳动关系情况下,没有劳动合同可证明方正才与XX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增加方光明等人诉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出发,方光明等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可以构成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资仲裁时效的中断,故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三、XX酒店是否应当向方光明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000元。XX酒店未与方正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XX酒店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X酒店主张方正才月工资2400元,一审按照2600元工资计算双倍工资错误,因发放工资明细应由XX酒店掌握,按照法律规定XX酒店应该承担工资的举证责任,但XX酒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方正才月工资为24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采纳方光明等人主张即方正才月工资2600元,计算双倍工资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四、XX酒店是否应向方光明等人支付方正才2018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的工资。XX酒店主张方正才2018年1月13日住院未上班,
XX酒店不应支付方正才2018年1月13日之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故XX酒店应支付方正才此医疗期间的工资。对于XX酒店主张不支付方正才2018年1月13日之后工资不予支持。XX酒店主张应将其支付方正才医疗费从工资中扣除,本院认为向方光明等人主张方正才医疗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一审判决XX酒店支付“2019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方正才的工资2151.7元"应为“2018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方正才的工资2151.7元",该日期显系笔误,但工资金额正确,应予维持。综上,XX酒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XX酒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53: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方正才到XX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酒店亦未给方正才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月13日,方正才突
发疾病住院,后于1月18日去世。后方光明、荆家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方正才与XX酒店存在劳动关系。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方正才与XX酒店存在劳动关系。XX酒店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陕0112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方正才与XX酒店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酒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陕01民终11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XX酒店撤回上诉。2019年11月18日,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不字[2019]第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因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不同意调解,致庭审调解不能。另查明,2019年1月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未XX社工决[2019]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方正才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不服,申请复议,2019年4月3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市XX社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方正才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经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遂决定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以上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劳人仲裁字[2018]393号裁决书、(2018)陕0112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1682号民事裁定书、未劳人仲不字[2019]第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未XX社工决[2019]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XX社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仲裁时效因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方要求确认方正才与XX酒店存在劳动关系而中断,2018年12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作出终审裁决。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方在该终审裁决作出后1年内再次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欠付工资,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XX酒店主张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方正才于2017年7月18日入职XX酒店工作,XX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主张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依法应予支持。XX酒店未支付方正才2018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工资,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主张支付,依法应予支持。XX酒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方正才支付的工资数额,故一审法院采信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的主张认定方正才月工资为2600元。XX酒店应向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万元,2019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工资2151.7元。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主张未支付工资100%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XX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支付未与方正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3万元、2019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方正才的工资2151.7元。二、驳回原告方光明、荆家秀、王邦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于上述第一项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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