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9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江宁
疑贾青不雅照曝光【审理法官】董江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小东
【当事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小东
【当事人-个人】贾小东
【当事人-公司】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贾小东
【本院观点】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7:40:32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
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进行独任审理。
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49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某某互联网产业园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公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小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中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陈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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