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雯文与田秀兰、孔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6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辖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 
【审理法官】杨庆堂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雯文;田秀兰;孔明昌 
【当事人】陈雯文田秀兰孔明昌 
王志文前妻【当事人-个人】陈雯文田秀兰孔明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雯文 
【被告】田秀兰;孔明昌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有选择权。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00:36:47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雯文上诉称,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且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陈雯文与田秀兰、孔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雯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明昌。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雯文因与被上诉人田秀兰、孔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6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雯文上诉称,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且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有选择权。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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