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卫东等与王函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辖终6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萍
【审理法官】盛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邱卫东;戎唯一;王函子
【当事人】邱卫东戎唯一王函子
【当事人-个人】邱卫东戎唯一王函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文前妻【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邱卫东;戎唯一
【被告】王函子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3: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哈尔滨市××单元××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丛佩兰,位于哈尔滨市××单元××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徐国大,丛佩兰与徐国大系相邻关系,两家的阳台呈L型。2019年7月徐国大将自家阳台改为保温阳台,向外扩建,导致丛佩兰家阳台的视线、采光、通风等均受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中徐国大将自家阳台改为保温阳台向外扩建的行为,致使丛佩兰家阳台的视线、采光、通风等均受影响,侵害了丛佩兰的权益。现丛佩兰要求徐国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应予支持。丛佩兰要求徐国大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徐国大并未对丛佩兰的名誉权、人格权等权益造成侵害后果,故对丛佩兰要求徐国大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徐国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一道街37号2单元501室房屋阳台恢复原状,将保温阳台拆除;二、驳
回丛佩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丛佩兰已预付),由徐国大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国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丛佩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有错导致错误下判。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法调整范围。请求支持徐国大的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徐国大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邱卫东等与王函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6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卫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唯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函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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