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智深、夏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良岳胡淑丽李洁 
【审理法官】许良岳胡淑丽李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孟智深;夏素文;夏赛珠 
【当事人】孟智深夏素文夏赛珠 
【当事人-个人】孟智深夏素文夏赛珠 
【代理律师/律所】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招脉 
【代理律所】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孟智深;夏赛珠 
【被告】夏素文 
【本院观点】孟智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孟智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孟智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孟智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5:44: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5日,戴王平与李清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4)温永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清华代为偿还戴王平借款本
王志文前妻金100万元及利息。后李清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戴王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1月12日向李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令等。2016年,李清华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江滨小区的房子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拍卖,戴王平分得拍卖款共计462253.66元。李清华在2016年3月使用其女儿李钰珊的身份注册、经营奕庆公司,后又于2017年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长城魏派轿车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供自己使用。2015年6月23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就李清华与付周力、杨琦、翁君飞、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丽莲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判令付周力、杨琦归还李清华借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翁君飞、刘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李清华收取翁君飞支付的12000元,并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报告。2018年9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就李清华与翁君飞、周昕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7)浙110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判令翁君飞归还李清华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周昕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李清华收到执行款28000元,并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报告。后李清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李钰珊系李清华的女儿,李君系李清华的。为了减轻李清华的刑事处罚,李钰珊、李君于2019年8月15日与戴王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载明:“甲方:戴王平,乙方:李钰珊、李君,甲乙双方经过双方
调解协商达成以下意见:1.乙方是李清华女儿和,乙方向甲方陈述李清华无钱偿还甲方借款,为了减轻李清华的处罚,乙方帮李清华偿还甲方借款。甲方出于同情,相信乙方陈述愿意对李清华的行为出于谅解,乙方在2019年8月15日付给甲方100万元,余数由蓝伟华偿还。甲方发现乙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乙方要负余数偿还责任。特此调解书,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诉讼管辖,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场人:罗某,2019.8.15"。调解书签订后,李钰珊于同日向戴王平的账户转账交付100万元。戴王平于2019年8月15日向该院递交了结案报告,该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浙0324执恢959号结案通知书,确认(2019)浙0324执恢959号、(2015)温永执民字第7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2019年9月17日,该院作出(2019)浙0324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书,李清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戴王平以李钰珊、李君隐瞒李清华开办了奕庆公司及购买15万元的长城魏派轿车的事实,违背了双方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钰珊、李君偿还剩余款项。另查明:1.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温永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中,载明:2016年3月至案发,李清华使用其女儿李钰珊的身份注册了奕庆出国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清华负责公司经营,公司经营年收入至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均打入其持有的李钰珊的农业银行卡。李清华在2017年使用人民币15万元购买了一辆长城魏派汽车,
登记在李钰珊名下,由李清华本人使用。2.戴王平在李清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于2019年8月1日向该院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对李清华从重处罚的报告》,该份报告中载明:李清华在2017年买了一辆轿车给自己使用,大概花了15万元。3.戴王平向该院执行局提交的(2015)温永执民字第79号结案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李清华的女儿李钰珊已代李清华向其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请贵院予以实体结案。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因(2015)温永执民字第79号案中戴王平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举报,李清华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在李清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李钰珊尾号5376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截止2019年4月7日尚有余款93153元。3.奕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载明:李钰珊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0万元,占100%,于2046年12月31日前到位。2020年5月6日,奕庆公司清算报告第二条第3款记载:截止2020年5月6日止,共有总资产500万元,总负债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二审中,戴王平主张李钰珊、李君故意隐瞒奕庆公司账上净资产500万元的事实,李珏珊、李君则辩称该500万元尚未实际认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钰珊、李君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戴王平称李钰珊、李君在与戴王平签订协议书时故意隐瞒李清华开办了奕庆
公司及购买车辆的事实,使得戴王平相信李清华没有偿还能力,故与李钰珊、李君签订了民事调解书。李钰珊、李君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对于戴王平与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双方已经就执行案件履行完毕。对于李清华购买车辆的事实,戴王平向该院提交的《关于要求对李清华从重处罚的报告》中自己已经明确提出,可见戴王平对于李清华购买车辆这一事实是知情的。至于开办奕庆公司的事实,永嘉县检察院出具的温永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中也已明确载明,故无法推断李钰珊、李君存在故意向戴王平隐瞒的情形。戴王平表示李钰珊、李君隐瞒李清华开办了奕庆出国旅游有限公司,且公司收益不错,但戴王平在庭审中亦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奕庆公司的具体盈利情况以及该公司的盈利情况是否能清偿戴王平债务。且戴王平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在公安立案侦查李清华的时候,也已了解到李清华名下有财产的情况。依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钰珊、李君存在隐瞒戴王平的情形。戴王平主张其与李钰珊、李君签订民事调解协议属于保证合同,李钰珊、李君对李清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清华拖欠戴王平的债务,因履行完毕而完结,则戴王平主张李钰珊、李君应对李清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钰珊、李君提出戴王平属于职业放贷人,应予以处理。戴王平是否存在非法经营与本案处理无关,且本案与戴王平是否存在放贷行为亦无直接关联。遂判决:驳回戴王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77元,由戴王平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补充规则一: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智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孟智深、夏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25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智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