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
第三章 保证担保      6
第四章 抵押担保      20
第五章 质押担保      43
第六章 附则      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 信贷担保管理,提高信贷担保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促进我行授信业 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 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 人、出质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 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 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 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 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 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 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 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 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信贷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 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确保信贷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
并易于实现;确保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及 时开展担保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 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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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慎性原则。考虑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 审慎确定抵(质) 押率,保守估计担保债权金额;
(四)差别化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抵(质)押品的特点,在准入、 调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授信业务中接受的担保与反担 保,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级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 外信贷业务。其中,表内信
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 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 承诺、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本办法以借款人、借款合同、贷款发放等贷款涉及的业务对象名称 进行约定,对于额度授信和其他类型的表内外信贷业务涉及的担保相关 环节,应比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信贷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 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一般保证,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即保证人和邮储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 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 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 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向我 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 情形,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 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选择组合担保 方式。组合担保是指为对同一债务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可以分 为:
(一)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二)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
(三)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权的共同质押;
(四)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选择组合担保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我行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 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
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
与我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 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我行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抵(质)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 的抵(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抵(质)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质)押权;若我 行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其他抵(质)押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混合担保的,我行原则上不 应主动划分各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行可 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请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要求 划分的,各方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根据各业务品种管理要求,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可 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 的多笔债权作担保, 具体形式包括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 押。采取最高额担保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最高额担保中,担保人担保的最高限额是指债权的最高限 额,而不是指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即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指各笔债务 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合并计算。
(二)    如果债务人多次借款, 债务人所负债务总额 (含借款本金、 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超过担保债权最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