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天明、王锦生与戈乃西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兆恩微博【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2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阎天明;王锦生;戈乃西
【当事人】阎天明王锦生戈乃西
【当事人-个人】阎天明王锦生戈乃西
【代理律师/律所】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赵宏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赵宏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湘君赵宏
【代理律所】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阎天明;王锦生
【被告】戈乃西
【本院观点】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证明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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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戈乃西以阎天明、王锦生恶意接受采访损害其名誉为由,起诉要求阎天明、王锦生承担因其不当行为给戈乃西造成的名誉损失等法律责任。戈乃西的诉请能否成立,关键在于阎天明、王锦生的言论、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是否降低了公众对戈乃西的社会评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阎天明、王锦生接受《市场信息报》采访过程中,曾称“戈乃西挪用400万元公款为为自己购买股份、为xx购买奔驰汽车”等言论。《市场信息报》属于公开发行的报刊,阎天明、王锦生陈述的以上言论在《市场信息报》公开发行后,必然会引起公众对戈乃西的。此时,如要判断阎天明、王锦生应否向戈乃西承担名誉权
侵权责任,则应重点考察阎天明、王锦生的言论是否存在不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虽有控告、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权利,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行使该项权利。本案中,阎天明、王锦生如认为戈乃西存在挪用公款等职务违法问题,可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控告,而非在相关部门未作出调查结论的前提下,擅自向社会公众散播带有贬低他人名誉的言辞,在市场信息报登载前未予审查,在登载后也未及时予以纠正,现经原审法院向有关纪检部门核实,查明戈乃西所涉案件还在侦办中,目前无结果。在戈乃西起诉市场信息报及谈春平一案中,市场信息报及谈春平亦承认所登载部分内容存在不够全面、客观的情况。故原审法院认定阎天明、王锦生接受《市场信息报》采访发表的言论不属于正当行使公民权利的范畴,该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亦不存在中止事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阎天明、王锦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阎天明、王锦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34:38
阎天明、王锦生与戈乃西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2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阎天明,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生,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环城西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乃西,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阎天明、王锦生因与被上诉人戈乃西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阎天明、王锦生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被上诉人戈乃西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阎天明、王锦生接受市场信息报记者采访,采访时称(录有视频):“在2005年的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内部股份转让过程中,戈乃西做决定让十七个中层以上干部受让这400万股份,戈乃西在17人里受益最大,股份由85万增加到200万。为了支付400万转让款,戈乃西以陕西招标中心工会名义在中国银行贷了400多万的款,后为了还款,戈乃西又自作主张把陕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400万公款通过工会还给了中国银行,也就是说戈乃西挪用了400万元公款给自己购买了股份;在此过程中,戈乃西利用了与自己有同居关系的时任陕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主管及西北国际招标公司总会计师姚宁的便利条件,两人是同居关系、特殊关系,2015年,戈乃西用西北招标公司的款将近50万元给姚宁买了一辆奔驰车。”2016年11月13日,市场信息网(市场信息报网站)登载《西北国际招标五名副总先后被免职董事长遭实名举报》一文,该文章载明:“戈乃西涉嫌侵占职工利益被举报,阎天明说:‘正是戈乃西身兼多重身份,才能让他顺利挪用公款
偿还贷款,为自己和‘’姚宁购买股份。’2005年1月,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内部股份转让,这次股份转让仅限于戈乃西为首的中层以上干部。为解决个人购买股份的400万元资金,戈乃西以工会‘补充流动资金’名义在中国银行南郊支行贷款400万元(贷款合同编号:2005年中南借字006号)。其中,戈乃西用此款为自己购得115万股,姚宁购得20万股。2005年4月份,为归还个人购买股份的400万元贷款,戈乃西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陕西招标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400万元公款,通过工会账户分两次还给中国银行。”关于本案所涉及400万股权转让款问题,2005年4月21日、4月30日,陕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代中心工会委员会分别支付暂借款300万元、100万元;陕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会委员会于2005年5月16日向陕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返还400万元。关于戈乃西是否存在违反党内监察纪律的情况,该院通过电话联系陕西省纪委驻工信厅纪检组工作人员,其称现在案件已转至秦都区侦办。2019年12月13日又电话联系秦都区办案人员,其称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无结果。
另查明,戈乃西担任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陕西机电招标中心主任,于2007年10月10日离婚;姚宁经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人函字第(043)号介绍信至陕西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于2006年2月27日离婚。戈乃西曾以名誉
权纠纷为由起诉市场信息报及谈春平,该案中市场信息报及谈春平承认所登载本案部分内容存在不够全面、客观的情况,该案已调解结案。
戈乃西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诉称:其主持下的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是在2002年下半年依据国家法规由陕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职工工会及陕西技术进步投资公司三家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2003年1月14日改制工作顺利结束。阎天明、王锦生于2016年11月13日接受《市场信息报》的采访,对于戈乃西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攻击,并指责戈乃西“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利益为自己牟利,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偿还贷款,为自己和购买股份,搞夫妻店”等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对戈乃西及公司造成极大的伤害,对戈乃西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阎天明、王锦生承担对戈乃西名誉权侵害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书面向戈乃西道歉,并在原媒体登载并允许转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戈乃西财产损失1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阎天明、王锦生承担。
阎天明、王锦生辩称,1、其不是适格被告,本案被告应为《市场信息报》或者作者谈春平,鉴于戈乃西已在贵院因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过《市场信息报》和谈春平且已结案,根
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2、其接受《市场信息报》的采访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应判决驳回戈乃西诉讼请求;3、戈乃西没有提供证明阎天明、王锦生存在侵犯其名誉权事实的证据,阎天明、王锦生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4、原一审判决已查明戈乃西有挪用公款的事实,证实阎天明、王锦生没有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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