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孙桂敏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6 
【案件字号】(2022)津01民终55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孙桂敏;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孙桂敏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桂敏 
【当事人-公司】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博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博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可可陈博宋辉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孙桂敏;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水游城商业管 
【本院观点】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涉案商场公共区域铺设地毯,疏于管理,致孙桂敏滑倒受伤,应当对孙桂敏因此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涉案商场公共区域铺设地毯,疏于管理,致孙桂敏滑倒受伤,应当对孙桂敏因此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亦应依法就包括涉案位置在内的商场整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对于孙桂敏的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法律另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该公司与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不应作为本案不承担法定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应另行向本案侵权行为人或者该公司认为的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故该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部分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孙桂敏各项损失共计129885.49元,上诉人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
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孙桂敏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9元,共计1505.5元,由被上诉人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上诉人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负担责任;被上诉人孙桂敏负担1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30 01:33:46 
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孙桂敏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葛兆恩微博(2022)津01民终55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四号楼5层5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彭毅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12号鹏欣水游城B座F3BN02。
     法定代表人:职津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14,16,18,20,22,24号二楼总经办2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毅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孙桂敏、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是踩到地毯滑倒受伤,地毯是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铺设的,该公司是本案
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涉案地点已经出租给该公司,合同中就相关权利义务已有明确约定,该公司是涉案地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即使本公司是整个商业体的经营管理者,本公司亦应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桂敏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津市红桥区乔乐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意见。
     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     孙桂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69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205.76元、伤残赔偿金9055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625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3日下午,孙桂敏陪同孙子至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鹏欣天津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内开设的培训机构上课。下课后,孙桂敏的孙子前往培训机构摆设在商城过道靠近店铺的游乐桌玩耍,游乐桌下铺设有地毯,游乐桌和地毯下方均有洒落的太空沙,孙桂敏在前往游乐桌欲领孙子回家时,踩到地毯导致滑倒受伤。
     事发后,原告至天津市人民医院进行,经诊断为尺骨桡骨闭合性骨折,共计住院19天;期间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50699.16元,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218元;同时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孙桂敏住院期间护工的护理费5040元。庭审中,优选想象力(天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其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不予主张,其所支付的护理费应该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金额中予以扣除。
     2021年12月8日,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桂敏因滑倒造成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受伤造成孙桂敏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