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巩芮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3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78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楚静郑吉喆张阳 
【审理法官】楚静郑吉喆张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葛兆恩微博
【当事人】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巩芮彤 
【当事人】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巩芮彤 
【当事人-个人】巩芮彤 
【当事人-公司】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杜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红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红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诚杨万勇王红豆 
【代理律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巩芮彤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涉案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
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一审期间均认可拍摄项目于2020年9月19日开机,于2020年9月25日杀青,项目拍摄过半时间是2020年9月22日,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逾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拍摄过半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向巩芮彤支付费用共计36000元,一审法院将已支付的道具费8000元在劳务费中予以扣除,认定逾白公司应向巩芮彤支付劳务费2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逾白公司上诉称巩芮彤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劳务、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逾白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巩芮彤对其主张亦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逾白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支付劳务费并请求巩芮彤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道具押金、道具费及维修费用,2500元道具押金系逾白公司向案外公司支付,不应由巩芮彤退还;法院已将道具费8000元从劳务费中予以扣除,撤场后发生的道具费1101.5元不应由巩芮彤承担;逾白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笔记本电脑系巩芮彤损坏,其上诉主张巩芮彤赔偿维修费,依据不足,故本院对逾白公司主张的道具押金、道具费及维修费用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逾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0:38: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巩芮彤(乙方)与逾白公司(甲方)签订《网络短剧  美术指导聘用合约》,约定逾白公司聘用巩芮彤担任美术指导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5日,进组时间需提前三天。前期堪景、复景时间需由双方商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个小时,超出需协定加班费用。    第2条约定酬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期限如下:付款方式(1)乙方在本片中的工作酬金(美术组2人、道具组2人、服化组3人,道具费用但不包括大型道具)45000元。分4期支付:1)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的10%,定金4500元;2)甲方应在开机之日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的20%,9000元;3)甲方应在项目拍摄过半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的50%,22500元;4)甲方应在杀青之日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的20%,9000元。    第7条约定:在该影片进行期间及任何其它时间,甲方需承担乙方因拍摄产生的食宿行费用。    双方均认可逾白公司已向巩芮彤支付4500元定金及8000元道具费,巩芮彤称8000元道具费已全部花完。双方均认可巩芮彤方实际到场工作的人员仅有四
个人,巩芮彤认为不需要七个人到场。双方均认可拍摄项目于2020年9月19日开机,于2020年9月25日杀青,项目拍摄过半时间是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巩芮彤撤场,称系逾白公司将其清退,逾白公司称系巩芮彤罢工闹场之后撤场。    巩芮彤提交电子发票、行程单截图、行程截图及支付凭证截图,证明其发生的食宿行等费用。逾白公司均不认可真实性,称其已实际为巩芮彤报销食宿行费用共计4589.5元,并给巩芮彤配备面包车用于采购道具。巩芮彤认可上述金额及配备面包车的情况。    逾白公司提交付款回单、聊天记录,证明其向案外公司支付大型道具押金2500元未退还。巩芮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    逾白公司提交付款凭证及收据,证明其在2020年9月23日垫付道具费1101.5元。巩芮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逾白公司提交聊天记录及电脑维修报价单,证明巩芮彤借用电脑并损坏,发生维修费。巩芮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损坏电脑的事实。    逾白公司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巩芮彤未完成全部委托工作。巩芮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逾白公司提交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资料,证明解除合同的时间及原因。巩芮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逾白公司提交灯光、录音、摄影、场务等合同,证明诉争项目拍摄每天预算75000元。巩芮彤称真实性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
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网络短剧  美术指导聘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认可拍摄项目于2020年9月19日开机,于2020年9月25日杀青,项目拍摄过半时间是2020年9月22日,法院不持异议。2020年9月22日,巩芮彤撤场,按照约定,逾白公司应在项目拍摄过半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支付费用共计36000元,双方均认可逾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了第一笔费用4500元,并支付了道具费8000元,法院亦不持异议。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巩芮彤方仅有4个人到场,但逾白公司未举证证明自2020年9月19日开机之日至2022年9月22日撤场之日逾白公司曾就此提出异议,现逾白公司以此为由不支付费用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已支付的道具费8000元,巩芮彤表示已花费完毕,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费用应在逾白公司应支付的36000元中进行扣除,逾白公司应再向巩芮彤支付劳务费23500元。    巩芮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加班情况,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加班费具体金额达成了协议,故其要求逾白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巩芮彤虽提交电子发票,但行程截图等均无
证据原件,且无法证明交通费的发生系因拍摄所产生的费用,亦未得到逾白公司的确认,故其要求逾白公司支付报销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逾白公司现有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沟通事宜,难以证明系因巩芮彤原因导致罢工撤场,故其要求巩芮彤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逾白公司所主张的2500元押金系其向案外公司支付的道具押金,并非巩芮彤收取,其要求巩芮彤赔偿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逾白公司已支付的8000元道具费法院已视作劳务费的一部分进行扣除,其所主张的2020年9月23日道具费1101.5元系在巩芮彤撤场后发生,再要求巩芮彤赔偿该费用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逾白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笔记本电脑系巩芮彤损坏,故其要求巩芮彤赔偿笔记本维修费没有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